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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选委会规定:造势超时3分钟罚款50万

2008年01月02日 22:35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月2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北市选委会监察小组今天召开会议,决定依照新修订的“选罢法”规定,竞选期间为每日上午7时到晚上10时,提前或逾时3分钟,马上开罚单50万元(新台币,下同),不需先行劝导就可开单,每15分钟得连开一次,直至改善为止。

  今天是台湾地区“法定”竞选活动开跑日,台北市选委会监察小组召开第一次监察小组会议,会议主席监察小组召集人许坤田宣示,监察小组任务应该与政治问题切割,依据选举“法规”、理性公平、无党派立场前提下,独立行使职权。

  会中决定,根据新修订的“选罢法”第56条规定,竞选期间每日上午7时前或晚上10时后,从事公开竞选或助选活动属“违法”,可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经制止不听者,按次连续处罚。

  报道称,选委会副总干事黄细明表示,这次的罚款金额比过去的几万元重很多,请各“立委”候选人小心,否则一旦开罚,就没有转圜的空间。

  黄细明说,这项处罚主要是针对晚上大型造势活动而订,一般而言,清晨5、6时候选人到菜市场拜票的行为,只要不要影响到周遭民众睡眠和交通安全,选监人员不会特别去刁难候选人。(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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