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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台办:两岸仲裁裁决目前已经得到了较好的执行

2007年12月26日 10:38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2月26日消息 国台办今天上午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国台办法规局副局长张万明指出,目前两岸的仲裁裁决已经得到了较好的执行。

 

  有记者提问:仲裁的最终目的是促进民、商事纠纷的最后解决,目前两岸的仲裁裁决是否能够对方得到承认和很好的执行?

  张万明回答时表示,这个问题很重要,如果裁决之后得不到执行,实在是徒然的。根据1998年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个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决议》,“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以及仲裁裁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予以认可,需要执行的,予以执行。”

  张万明举例说,2004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认可和执行了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作出的一个涉及两岸债权债务的裁决,效果很好,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另外,据了解,按照台湾方面的有关规定,大陆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可以在台湾地区得到执行和认可,而且目前已经有多起大陆做出的仲裁裁决在台湾已经得到了认可或执行。(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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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赵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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