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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台办详解台湾居民任大陆仲裁机构仲裁员所需条件

2007年12月26日 10:15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2月26日北京消息 针对台湾居民担任大陆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所需具备的条件,国台办法规局副局长张万明今天上午指出,凡是符合《仲裁法》和各仲裁委员会规定要求的台湾居民,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是否聘任。 

  在今天上午国台办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国台办法规局副局长张万明就大陆有关仲裁机构增聘台湾仲裁员做了新闻发布。面对有记者提问“台湾居民担任大陆仲裁机构的仲裁员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时,张万明回答说,仲裁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专业性工作,所以自然对仲裁员有一些基本的要求,只要符合《仲裁法》和各仲裁委员会规定的要求,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是否聘任。 

  张万明进一步解释说,《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选任仲裁员,其中有几项条件必须符合,当然这些条件符合之一即可,不是同时符合。一是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二是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三是曾任审判员工作满8年;四是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五是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此外,各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法》规定的原则范围内还规定了更加具体的条件,详情可以登陆他们的网站查询。

  张万明表示,仲裁委员会按照程序自主开展聘请台湾仲裁员的工作,并对外正式公布仲裁员的名单。大陆仲裁机构已聘请的台湾仲裁员,都是熟悉两岸经贸法律事务,在其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业人士,如知名律师、会计师、法学教授等。当然在纠纷发生后,是否请仲裁员参与仲裁,主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的选择以及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据了解,已经有相当一部分台湾仲裁员实际参与了办案,而且效果良好,受到业界的肯定。(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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