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12月23日消息 台湾法学会今天举办“历史共业的缘起——首长特别费性质之争议”座谈会。有学者在会上表示,“特别费”属业务费,不等于薪资或实质补贴;但也有学者认为“特别费”是供“首长”支付小额公务支出费用,在固定额度内不需全部实报实销。
据台湾媒体报道,今天这场座谈会由台湾法学会主办,由前台“司法院大法官”苏俊雄主持,台北大学财政学系教授黄世鑫、东吴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陈清秀、律师林玉芬、陈友炘与会座谈,探讨“特别费”核销方式到底是“行政惯例”,还是“于法有据”,以及“特别费”到底属公款还是私款。
黄世鑫表示,“特别费”预算科目属业务费,供“首长”支付公务支出,不属人事费,也不等于薪资或实质补贴;很容易跟“特别费”混淆的“特支费”,则是主管职务加给,属薪资的一部分,两者并不相同。
他表示,目前相关争议的发生多源于会计人员专业不足、滥用职权,使承办人员为顺利核销经费而使用名目不实、但会计认可的单据。现今“特别费”应无以不实单据核销的必要,若确有这种情形,应先追究会计、审计人员责任,否则难以认定“首长”有贪渎罪行。
曾任台北市政府法规委员会主任委员的陈清秀则提出“统筹概算费用”说法,认为“特别费”是一笔供“首长”支付零星、小额公务支出的费用,为节省记帐时间、提升行政效能,在固定额度内应不需全部实报实销,何况在某些状况下取得直接单据并不容易,例如“首长”探望病人时,虽有馈赠行为,但不可能向对方拿单据。
林玉芬表示,“特别费”属于业务费,依法不能纳入“首长”私用,虽在某些情形如探访病人、发送红白包等无法取得直接单据,但前提皆为必须“因公支出”。
陈友炘表示,若“特别费”流于私用,如何能跟缴钱给“政府”的人民交代?检察官侦办“特别费”案方向很清楚,只要查出未因公支出,就认为有贪渎问题。在处理“特别费”时,就算不便拿取单据,也应有支出明细,否则将造成行政上的黑洞。(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