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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NCC”委员以后将由“行政院长”统一提名

2007年12月20日 14:33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2月20日消息 在台湾朝野各有退让情况下,台“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通讯传播委员会(NCC)组织法”第4条条文,“NCC”委员13人改为7人,任期3年改4年,连选得连任。至于组织方式,改为全部“委员”都由台当局“行政院长”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委员”任期交错。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朝野原订今天表决“NCC组织法”修正案,民进党“立法院”党团上午召开党团会议讨论后,决定支持朝野协商版本,“立法院会”中午顺利通过修正案。

  修正条文为“NCC”置“专任委员”7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一人为“副主委”。“委员”任期4年,任满得连任,但“NCC组织法”修正后,第一次任命的“委员”,其中3人任期为2年,“委员”中同一党籍者不得超过“委员”总数二分之一。

  “NCC”组成方式部分,全部“委员”都由台当局“行政院长”提名,经台“立法院”同意后任命。若“委员”任期届满,未能依规定提任时,原任“委员”的任期得延到新任“委员”就职前1日止,不受任期限制,至于新规定的行使同意权程序,自台湾第7届“立法委员”就职日起施行。

  现行“NCC”组成方式为由台湾各政党 (团)接受各界举荐,并依其在台“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共推荐15名、台当局“行政院长”推荐3名,交由“提名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查会”由各政党(团)依其在台“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荐11名学者、专家组成。

  “审查会”接受推荐名单后,20日内完成审查,并召开听证会,以记名投票表决。台当局“行政院长”应于7日内依“审查会”通过同意名单提名,并送台“立法院”同意后即任命之。

  不过,上述“NCC”组成方式经台“大法官会议”宣告为“违宪”,在朝野各有退让情况下,依朝野协商版本,完成“修法”程序。 (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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