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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民党提“公职选罢法”修正案 防绿营选举贱招

2007年11月28日 20:24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1月28日消息 亲民党“立院”党团今天拟具“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20条修正草案”,将“抹黑”、“诽谤”等不当非法行为列为选举诉讼要件,作为选举诉讼救济、裁判的依据。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现行“公职选罢法”第120条明定,若当选人对有投票权人、选务人员,以强暴、胁迫或其它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竞选、自由行使投票权与执行职务,或因当选票数不实,有影响选举结果之虞,竞争对手可于公告当选人名单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当选无效之诉。

  亲民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张显耀晚间发布新闻稿指出,现行“公职选罢法”第104条明定,选举不当手法包括以文字、图画、录音、录像、演讲等,散布、传播不实,因此将条文中所定义的犯罪型态提列于同“法”的第120条内,作为当选无效诉讼要件,确有必要。

  新闻稿表示,亲民党所提修正案,将“抹黑”、“诽谤”定义明确化,以防范候选人采“突然袭击”的不当手法,污陷对方、扭曲选举结果,另将“刑法”所明定诽谤罪、信用诽谤罪的行为也同列为当选无效的要件。

  新闻稿指出,台湾现今负面竞选风气不断,候选人常以具误导性、操纵性或诽谤性的言行影响选民抉择与参与选举意愿,期盼修“法”可端正选风。(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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