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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两岸合拍电视剧与大陆电视剧同等待遇

2007年11月07日 14:32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1月7日北京消息 两岸城市文化创意产业论坛今天上午在京举办,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田进在开幕式上发布影视产业惠台政策。自08年1月1日起,两岸制作单位合拍的电视剧,在播出、发行、参展等方面与大陆生产的电视剧享受同等待遇。

  田进表示,在充分吸收两岸广播影视工作者提出意见和建议基础上,经商国务院台办和有关部门,国家广电总局近日作出决定,对两岸合拍电视剧和有台湾演职人员参与制作的大陆电视剧完成片的管理办法予以调整。调整后政策是:

  一、大陆与台湾合拍的电视剧,经大陆主管部门核准后,可视为大陆生产的电视剧播出和发行。

  
  二、广电总局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制作机构生产的有台湾演职人员参与的大陆电视剧完成片的核准工作,交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

  上述惠及广大台湾同胞的政策措施从明年(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田进指出,政策调整后,两岸制作单位合拍的电视剧,在播出、发行、参展等方面,享受与大陆生产的电视剧同等待遇。有台湾演职人员参与制作的大陆电视剧完成片的核准程序进一步简化,时效性明显提高。

  他表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将继续完善政策措施,一如既往地为两岸文化交流创造良好环境,积极提供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服务,鼓励台湾影视从业人员来大陆参与制作节目,持续推动两岸广播影视的交流与合作。

  据悉,自1987至今,两岸广播影视文化交流合作已经走过20年历程。20年来,合作拍摄电影、电视剧、专题类节目500多部,共同举办研讨会、座谈会、广播影视节(展)活动200多场次,台湾业内人员前来大陆参观访问、制作节目、洽谈业务上万人次,台湾的广播影视导演、编剧、演员、摄影师等从业人员,有4000多人次受邀参加大陆影视剧、综艺晚会和专题节目的制作演出,大陆从业人员有3000多人次赴台湾交流访问。(钟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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