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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修正“贿选列举” 查贿标准仍依据个案认定

2007年11月05日 12:48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1月5日消息 台当局“法务部常务次长”朱楠今天表示,台“最高检察署”以就“贿选犯行列举”做成修正,但所列贿选犯仅提供参考,并无“法律”拘束力,个案是否构成贿选罪行,仍应依具体事证由承办检察官认定。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今天上午进行项目报告,由台当局“法务部”及“内政部警政署”报告第七届“立委”选举的贿选查察标准,朱楠在向“立委”进行报告时作出上述表示。

  朱楠指出,台当局“法务部”在2001年9月间订定选举期间文宣品不得超过新台币30元后,社会多有讨论。最近因新一届台湾地区领导人及“立委”两项选举接近,台“最高法院”检察署于10月26日召开“检察长”会议,对现行“贿选犯行列举”做部分修正。

  朱楠表示,原“贿选犯行列举”第一大项所列十八小项犯行例示略做修正,但第二大项所列30元新台币标准不予变动,法院判决也同样认定这个标准。

  “贿选犯行列举”增加第三大项不构成贿选行为例示。其中,参与民俗节庆、庙会、婚丧喜庆,赠送礼金、礼品显与社会礼仪相当者,以及单纯动员群众,以车辆载运往返竞选活动会场者,不足以购成贿选行为。

  另外,为选举造势活动提供参与民众适度的茶水、简便餐饮者,如一般饮料、简易性炒米粉、盒饭、贡丸汤等,以及为选举造势活动制作的临时性、简便性衣帽供助选人员作为辨识之用,如印有候选人姓名、号码、或政党名称的运动帽、圈型帽、背心等,也不足以购成贿选。

  而依台“最高法院”2003年判决,候选人赠送日常观念认为不具有相当价值的赠品,如门联、桌历、日历、月历等,也不算贿选行为。 (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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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田云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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