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标签:两会领导人商谈 | 经贸文化论坛 | 直击海峡论坛 | 建党91周年
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新闻中心  >   本网快讯  >   正文

台“修法”规范媒体 选举新闻或节目不公将受重罚

2007年10月27日 07:30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0月27日消息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立法院”会议26日二读通过“公职人员选罢法”修正案,未来台湾地区广播或电视从事选举相关议题的新闻报道,或邀请候选人参加节目,应公正、公平,不得有差别待遇,违者最高重罚200万元(新台币,下同)。

  新修正“选罢法”草案对于媒体多所规范,明订报纸、杂志刊登竞选广告,应载明刊登者姓名,违者最高处200万元或广告费2倍罚锾。选举公告发布后至投票10日前,发布候选人或选举民调,应载明负责单位或主持人、办理时间、抽样方式、母体及样本数、经费来源及误差值,违者最高罚500万元。

  国民党籍“立委”吴育升表示,规范广电媒体的选举新闻和节目,朝野协商皆无异议,新法的宣示意义大于实际规范,“只是提醒媒体自律”。

  据报道,新修正“选罢法”草案不仅对媒体明订规范,也明文限制台湾地区政党及任何人不得在道路、桥梁、公园、机关、学校或其他公共设施及其用地,悬挂或竖立标语、广告牌、旗帜、布条等竞选广告物,但经“直辖市”、县市政府公告之使用地点不在此限。

  有鉴于明年“立委”选举首次采用单一选区制,许多选区仅国民党、民进党两候选人对决,为防候选人死亡,选举无效状况发生,新法明订“反暗杀条款”。未来区域“立委”、“直辖市长”及县市长候选人在登记截止至投票日前死亡,选务部门应即公告停止选举,并定期重行选举。另,“直辖市长”参选年龄门槛也由现行35岁降至30岁以上。 (云鹏)

相关阅读:

[ 责任编辑:田云鹏 ]

: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