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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蓝营县市长主张二阶段领投票于法有据

2007年10月27日 07:20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0月27日消息 中国国民党政策会执行长曾永权日前表示,依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投开票所设置及管理事项,均由各级选举委员会分别办理,可见国民党执政县市长主张采二阶段领票、投票作业,于法有据。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中选会”昨天下午开会讨论明年“立委”选举并“公投”投票方式,意见讨论过程激烈。“中选会主委”张政雄说,留待下个月开会再决定采一阶段或二阶段投票方式。

 

  台“立法院长”王金平当晚受访指出,国民党执政的县市长担心二阶段领票、一阶段投票会造成选务混乱,才发表联合声明,坚持二阶段领票、投票方式办理选务。

  曾永权说,不论是依据现行及上午无争议条文完成二读的“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其中第11条第6款规定,投票所、开票所之设置及管理事项,均由各级选举委员会分别办理。

  他说,虽然“选罢法”第7条另规定,“立委”、“直辖市”议员、“直辖市长”、县(市)议员及县(市)长选举,由台“中选会”主管,并指挥、监督各地选举委员会办理,但这项规范是指厘定投票日等一般行政事项由“中选会”指挥监督,并非指投开票所动线设计与布置等规划由“中选会”专责。

  曾永权表示,就算“中选会”委员会议讨论结果决定采一阶段投票,那也只能算是行政命令,以法律位阶而论,行政命令怎能抵触“选罢法”第11条规定?因此国民党执政县市坚持二阶段领票、投票,并无违法之处。 (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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