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10月23日消息 台北地方法院日前驳回陈水扁要求返还“公务机要费案”相关证物,陈水扁因此提出抗告,台“高等法院”组成特别合议庭审理,昨日撤销原裁定,发回台北地方法院更审。陈水扁委任律师陈传岳今日表示,陈水扁抗告目的已达到,原则上不再提抗告。
据台湾“中时电子报”报道,台“高院”特别合议庭指出,关于“公务机要费”单据部分,陈水扁请求发还证物是“当事人不适格”,即陈水扁根本没有资格声请发还“公务机要费”单据。台“高院”进一步指出,若要声请发还,应以陈水扁办公室秘书长名义请求。陈水扁若不服此项裁定,可以向台“高院”提起再抗告。
对此,媒体询问陈传岳是否会改以陈水扁办公室秘书长名义,再向承审合议庭声请发还相关单据,陈传岳说,这部分他们还会再研究。
陈传岳并称,陈水扁提出抗告就是希望台“高院”撤销台北地方法院的原裁定,承审合议庭昨日既已作出撤销的裁定,就已达到抗告目的,因此原则上不再提抗告。
至于未来承审合议庭要如何处理,台北地方法院表示,截至今日上午尚未收到裁定书,一旦收到,将会转呈给合议庭决定。但由于台“高院”指出,声请人陈水扁还可再抗告,据悉合议庭倾向等相关程序终了后再决定如何处理。(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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