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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费”案今二审 马英九法庭陈述无贪污犯意

2007年10月12日 14:41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0月12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高等法院”今天审理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一审获判无罪的马英九在法庭上坚称清白,强调没有贪污犯意,也未施用诈术。由于对证人、相关证物的证据能力,检辩双方多引用一审时书状理由,因此庭讯进行顺利,12时40分结束。

  “特别费”案一审时曾引发检方侦讯笔录不实争议,合议庭法官甚至在判决书中直指检察官侯宽仁“曲解”马英九的意思。为此进行争点整理时,马英九还逐字逐句地重复去年首度接受检方侦讯时的部分笔录内容,要求庭上记明。

  报道称,马英九坚称在去年8月检方侦办前,不知“特别费”应用于因公招待、馈赠等支出,他没有主观犯意,也从未施用诈术。他说,任公职20多年来,从不知领用“特别费”必须每月用完后才能去领,但他在担任台北市长期间,公益捐赠的金额,超过以领据具领的“特别费”总额达4倍之多。

  由宋耀明、陈明与薛松雨三位律师组成的律师团仍强调“特别费”应属实质补贴,马英九没有“特别费应用于因公支出”的认识,因此没有主观犯意,也无不法意图,没有一分钱是不法取得的,包括以领据领取“特别费”,是会计、出纳主动依惯例办理,他从未经手请领的手续,更未施用诈术,也没有背信的不法意图。

  报道称,检方则援引起诉书、上诉理由书,并提出补充理由书,认定马英九涉嫌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以及涉嫌公务背信。对于相关证人,以及法官整理的证物证据能力,由于检辩见解大致与一审时相同,并多援引一审时书状意见,因此今天庭讯进行顺利,检辩双方各自声请传唤一名证人,庭讯在中午12时40分结束。下次庭讯时间,合议庭另行通知。(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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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高大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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