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10月12日消息 “台湾最高法院”昨天决定维持对台湾自来水公司前董事长徐亨昆的一审判决,判处徐有期徒刑7年2个月,剥夺公权2年定谳。至此,徐享昆为其利用职务之便诈领差旅费新台币24.8万多元,付出了代价。目前徐仍有案在身。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徐享昆曾任台当局“经济部”水资源局长、“国民大会代表”等职,并主管国际灌溉排水协会在台湾地区的分支机构。1999年9月10日至20日、2000年3月20日至28日,徐先后参加在西班牙、荷兰举行的国际灌溉排水年会、水资源论坛,当时徐享昆的差旅费用均已由国际灌溉排水协会支付。
但徐享昆却涉嫌向“国民大会”重复请领,利用“国大代表”赴海外考察可申领差旅费的职务上的机会,诈领24万8734元新台币款项。台检方据以起诉徐享昆。
徐享昆一审获判无罪,但案件上诉经“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后,今年7月间改判徐有期徒刑7年2个月,剥夺公权2年,并追缴犯罪所得。全案上诉“台湾最高法院”。
“台湾最高法院”认定徐享昆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行明确,昨天驳回上诉,维持更一审判决。
另外,徐享昆涉嫌通过其特别顾问陈兹国等人充当中间人向台湾自来水公司工程承包商收取回扣1000余万元新台币,经检方声请羁押,今年9月7日遭高雄地方法院裁定羁押禁见。 (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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