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10月6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陈水扁将“机要费”案卷证资料补核定为“绝对机密”,向台北地方法院合议庭声请返还相关证物,昨日遭法院驳回。陈水扁办公室公共事务室主任李南阳今天表示,待收到法院裁定书后,将尽速提出抗告。
李南阳中午受访表示,截至昨天下班为止,尚未收到台北地方法院合议庭的裁定书,等8日上班收到裁定书后,将会尽速处理;依照裁定书内容,收到文后5天内可以提抗告,陈水扁办公室会“依法”向台湾“高等法院”提出抗告。
台北地方法院9月6日接到陈水扁办公室秘书长叶菊兰具名公函,指法院侦查卷宗附件编号十至十二号的三宗卷宗数据,包括扣押的2000年1月至2006年6月30日的“机要费”核销发票、单据、电磁纪录、侦查中相关人士讯问笔录、F案六件“外交工作”,陈水扁依“大法官”第六二七号解释意旨,依“机密保护法”第七条、十二条,重新核定为“绝对机密”,应永久保密,声请返还相关证物。
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审理“机要费”案,合议庭裁定陈水扁核定机密程序有重大明显瑕疵,所以“核定”无效,相关卷证不是“机密保护法”所核定的机密,均属于检察官可作为追诉被告犯罪嫌疑的证据,且因目前仍审理中,裁定声请驳回,不发还相关证物。陈水扁及被告陈水扁夫人吴淑珍等人若不服,可提起抗告。(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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