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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通讯传播管理法草案”出台 禁煽动族群仇恨

2007年09月12日 07:08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9月12日消息 台湾“通讯传播委员会(NCC)”11日指出,由于台湾社会充斥族群对立气氛,“NCC”委员特别在“通讯传播管理法草案”第148条,增列“禁止煽动族群仇恨或性别歧视”条文,广播电视若违反相关规定,将遭到重罚。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通讯传播管理法草案”是第一部规范台湾广电媒体的法规草案。“NCC”官员表示,由于广播电视与电信,目前分别隶属于“广电三法”与“电信法”监理,在二者开始跨业经营后,衍生监理不平衡问题,“NCC”希望通过“管理法”的建立,解决“监理不对称”问题。

  有鉴于台湾媒体政治色彩愈来愈鲜明,为了培植多元文化、落实媒体自律,“NCC”也在台湾记者协会要求下,加入上述禁令,违者将处以3万到100万元新台币罚锾,若没有在限期内改善,还得以连续罚。

    “NCC”委员表示,台湾社会这几年族群对立严重,许多传播学者都主张将禁止煽动族群对立,纳入“通讯传播管理法”,尤其是目前地下电台猖獗,打着言论自由之名,煽动族群对立,在修正版本提出后,获得委员会一面倒的支持通过。

  据报道,“管理法草案”中规定,“根据频道事业提供之节目或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二、妨害儿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四、煽动族群仇恨或性别歧视”。 (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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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田云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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