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9月7日消息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自认是夫妻的桃园县一对女同性恋者,想要收养女婴,完成美满家庭梦想,但桃园地院认为这样收养将造成幼儿成长的性别错乱,可预期会面对不同压力,对幼儿不公,裁定不准收养。这也是台湾首例同性恋者办理收养案判决。
据了解,希望收养女婴的这对同性恋者,一姓林,一姓吴。今年四月间,林女的妹妹生下女婴,因家境困难,林女与“老婆”又想要小孩,林家商议后,决定由林女向法院办理收养。
法院审理时,27岁的林女出庭,因长相较男性化,一度被误认是女婴的舅舅。她说自己是孩子的阿姨时,吓了法官一跳。林女陈述和吴女相恋八年,目前同居,长辈已接纳两人是同性恋的事实,她与女友想收养孩子,让家庭更完美。
法官委托家扶基金会做家庭访视,得知林女月入三万余元(新台币),工作稳定,同居女友也喜欢小孩,两人都说未来不会和男性结婚生子,希望拥有小孩过完整的家庭生活。林女母亲承认女儿是同性恋,也接受女儿的女友,愿意协助照顾女婴。
桃园地院审理后,法官表明对同性恋持正面开放态度,成年人心智和人格成熟,彼此相爱成为恋人是个人自由,社会应尊重包容;但台湾社会对同性恋仍有异样眼光,且法律未通过同性结婚,综合判断后,认为孩子留在生母家较有利,因此驳回收养申请。
法官驳回这件收养案的主要理由是,孩子可能发生性别认同错乱,日后在学校和同伴间,如果性别认同、性向扮演异于多数人,会承受极大压力,遭同学和朋友取笑,这些压力都要孩子单独面对,非收养人可排解。
法官指出,同性恋者应思考“不能只为满足自己对完整家庭的期待”,将一个没有思考、拒绝及选择能力的孩子,置于未来不可测的压力中,这对孩子并不公平,法院基于对孩子最大利益的考虑才驳回。
获悉法院裁定后,女婴生母为姐姐抱不平,“难道同性恋不能养小孩或教育小孩吗”,她说不会抗告,但不管法院怎么判,女婴都会给姐姐养,这是家族的决定。(高大林)
[ 责任编辑:高大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