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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修法”明订水电、证券等五大行业不得罢工

2007年09月06日 10:27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9月6日消息 台当局“行政院会”5日通过“劳资争议处理法”修正草案,明订电力、自来水、航管、证券期货与台当局“国防部”所属机关学校等五类人员不得罢工。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岛内大众运输、通讯传播、公共卫生、炼油、医院、燃气、金融服务、“政府机关”与公立学校不具公务员身份人员可以罢工,但须在罢工前三天向所属机关通告,台当局“劳委会”有权颁布“冷却期”,强制30天冷却期内不得罢工。

  台当局“劳委会”指出,以往“工会法”规定罢工发动必须召开会员大会,修正草案改为由工会成员无记名投票,超过半数同意才能宣告罢工,而且须在地方主管机关调解失败后,才可以展开罢工投票。

  至于发动罢工的身份限制,除了不属劳工的军公教人员不在本“法”规范,不能罢工外,电力、自来水、航管、证券期货交易结算及保管和台当局“国防部”所属机关学校等五类行业,因为关系岛内社会及金融秩序或为维持社会生活所须,不得发动罢工。

  至于罢工期间是否给付薪资,草案明订劳工罢工拥有民刑事免责,因此雇主不得要求因罢工所生的损害向劳方求偿,但基于“无工作无工资”原则,罢工期间雇主可以拒绝给付工资。(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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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周选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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