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英九(图:“中时电子报”)
中国台湾网7月24日消息 台北地方法院审理马英九“特别费案”,昨天勘验重要证人吴丽洳侦讯录音带,部分内容确与笔录有所出入;马英九和其辩护律师团都希望以当庭勘验内容取代笔录,还原吴丽洳侦查中的陈述。今天上午9点半,合议庭开始进行言词辩论程序,预计在下周二传唤先前请假的证人周秀霞后将进行言词辩论。
“这我不清楚”记成“是没错”
据台湾“中时电子报”报道,法庭播放的吴丽洳侦讯录音带,和检辩上周各自公布的译文内容几乎一致,差别只在于检察官侯宽仁讯问吴丽洳的问答中,辩方版少了吴丽洳部分的“对、嗯”等词。对此检方坚持要逐一记明;辩方见状也主张既然检方坚持,辩方也要求记明“对、嗯”。
审判长对检辩“对、嗯”有没有的坚持,幽默说:“对嗯有没有,这样有什么意义?还好法庭上没有小孩,这样嗯到最后,不知会变成什么样!”旁听席上民众、记者都笑了出来。
根据法庭播放的讯问录音带,吴丽洳接受侯宽仁讯问时,确如检方所说,有说有笑,但吴丽洳有关具领“特别费”是否要用在“因公使用”的用途,她回答说“这我不清楚”,笔录却记成“是没错”。
另外,侯宽仁就台“审计部”有关“特别费”领据具领,函转台北市府转告:“要注意有无于月初尚未发生即先支付情事”问题,吴丽洳答“我根本都忘记了”,笔录却记成“是的”。
对于勘验内容和笔录记载明显有出入,律师团认为依“刑事诉讼法”第159条之一第二项,有“显有不可信”的情况,认为法庭上勘验结果已经还原吴丽洳侦查中所为的陈述,应以勘验笔录取代讯问内容。律师团还说,“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笔录所载陈述,与录音、录像内容不符,不得作为证据,检方怎能主张笔录有证据能力?
检察官八点陈述 强调无不同
公诉检察官以八点陈述响应,强调笔录是经证人充分阅览后才签名,供述和笔录显然没有不可信的情况,依侦审实务除勘验笔录,未曾听闻任何笔录能依当事人陈述内容逐字逐句记载,包括国务费案审理,也是经过陈述整理才纪录,所以笔录和讯问没有不同的情形。
至于吴丽洳今年1月25日的侦讯笔录是否有证据能力,有没有证明力,审判长蔡守训在听完检辩立场各异的表述,裁定会在辩论终结后,在判决书中交代。
法院提示相关证卷 月底辩论终结
另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再度开庭审理马英九“特别费案”,并进行提示相关证卷,包括马英九妻子周美菁、前台北市文化局长龙应台、台北市府官员廖鲤、石素梅、康炳政以及台“审计部”、“主计处”官员等20多人在接受检方侦讯时的证词。
“非供述”证卷部分,包括台当局“行政院”、“财政部”、“审计部”历年来对“特别费”的函示,以及台北市议员颜圣冠去年9月18日议会质询资料、马英九去年9月7日接受中天电视台专访译文,以及马英九透过台“中央信托局”捐款给“敦安”、“新台湾人”、“指南法学”等几个基金会的相关捐款资料。
合议庭在今天提示相关证卷后,预计在下周二(31日)传唤先前请假未到的证人周秀霞后,将进行言词辩论,亦即未来公诉检察官将不得在法庭再提出声请补充证据或请求传唤证人。(周先)
吴丽洳笔录版本对照(图:联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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