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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修法”:08选举投开票所监察员不得属同政党

2007年07月19日 11:35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7月19日消息 台“立法院院会”今天上午三读通过“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55条条文修正草案,规定投票、开票所置主任监察员1人,监察员若干人,负责监察投票、开票工作,并明令投开票所中监察员不得全属同一政党。

  据台湾东森新闻报道,三读通过的“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55条条文修正草案规定,“监察员由每一投票所由各组候选人各自推荐1名,送由选举委员会审核派充之。但经由政党推荐之候选人,由其所属政党推荐,2个以上政党共同推荐1组候选人者,以一政党计,并由政党推荐书所填顺序首位之政党负责处理推荐事宜”。

  “立委”认为,“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55条条文修正草案是为避免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时,同一政党在投开票所的力量过大,借机作票,导致选举不公。

  台“中选会”日前指出,往例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候选人或政党推荐之比例并不高,至于推荐不足额部分,是否由推荐足额的政党被补名册中优先补足,曾邀集各政党共同研商,除国民党外,均赞同不足额部分依规定由选举机关遴选指派。

  由于2004年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开票时,外界曾质疑同一投开票所的监察员皆为同一政党,尽管事后解释绝无作票,但看在社会大众眼里,仍有瓜田李下之嫌。(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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