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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桃园机场建设弊案 台交通主管部门疑涉贪渎

2007年07月14日 07:35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7月14日消息 台“最高检特侦组”侦办“桃园机场捷运解约仲裁案”,查出仲裁结果明显不利于台当局“交通部”,但该部门并未依规定请求撤销仲裁,并提起民事诉讼求偿,反而接受仲裁结果,台当局因此付出近10亿元(新台币,下同)给长生公司。

  据台湾《中时电子报》报道,检调强烈质疑台当局“交通部”作法不当,疑涉贪渎不法。由于本案系于前“交通部长”林陵三任内定案,因此检调不排除请他到案说明,以厘清案情。

  台湾检调指出,长生公司为了10亿元的履约保证金遭到台当局“交通部”没收,因而与该部门进行商务仲裁。通常,此类案件的仲裁结果,厂商能拿回5成的保证金,就已经很难得了,但是仲裁结果,竟然让长生公司拿回9成的保证金,还加计利息,共计9.7亿元。

  尤其离谱的是,仲裁判断的主文与理由互有矛盾,主文是台当局“交通部”应返还9.7亿元的履约保证金及利息,但是理由却说该部门当初没收10亿元的保证金“没有过失”。

  台湾检调表示,1998年长生公司标得中正(现更名“桃园机场”)机场捷运BOT工程,4年内都没有动工兴建,让此一重大交通建设停摆多年,台当局“交通部”当然可以依约没收保证金,仲裁判断的理由中说该部门没收保证金“没有过失”,当然没错。

  但是,既然台当局“交通部”当初没收长生公司10亿元保证金没有过失,为何仲裁人又决定该部门应返还9成的保证金并加计利息?明显是主文与理由互相矛盾。

  虽然仲裁结果不利于台当局“交通部”,但是其仍有救济渠道,该部门可以请求撤销仲裁判断,并提起民事诉讼求偿。但是台当局“交通部”没有这么做,反而接受此一不利的仲裁结果。

  据指出,虽然提起民事诉讼,也可能面临更不利的判决,不过,仲裁结果让台当局“交通部”返还9成的保证金予长生公司,检调质疑,即使打民事官司败诉,最坏的情况也不会比仲裁结果差。因此,检调对于台当局“交通部”未能提起民事诉讼,感到大惑不解。 (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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