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6月9日消息 据台媒报道,为协助卡债族合理还款,台“立法院”昨天三读通过“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未来卡债族只要无担保的债务1200万元(新台币,下同)以下者,都可以向法院声请“更生程序”,在法院裁定范围内可争取降利或减款,还款计划最长可达8年,保障超过50万卡债族的权益。
这一“条例”最主要是保障“卡奴”和小额信用贷款者。只要5年内未从事营业活动,或从事平均每月2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营业活动者都是可适用对象,包括工薪阶级、或出租车司机或小商贩等小老百姓。
新的“条例”保障了债务人合理还款程序,避免遭到银行过度剥削,这也是岛内首度纳入自然人“更生程序”。还债未来可采取双轨制,包括“更生程序”和自然人破产概念的“清算程序”,债务人与银行协商未果,可选择合理还款的“更生程序”,或宣告破产清偿。
依照新的“条例”,债务人对于金融机构因消费借贷、房贷、信用卡或现金卡契约背负债务,必须先以书面向最大债权银行请求协商债务清偿方案,协商破裂才可声请“更生”或清算。
此外,为避免协商程序延滞债务人清理债务,该“条例”还明确规定,债务人提出协商30天内,银行必须进行协商,若90天协商期协商破裂,债务人可以声请“更生”或清算,换言之,债务人最晚可以在120天内选择声请“更生”或清算。
由于担心冲击现有与银行已经达成协商的23万卡债族,朝野协商同意,债务人与银行协商成立者,不得声请“更生”或清算,除非发生不可规责的事由,导致履行显然有重大困难。由法官任命司法事务官进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并选任律师、会计师或其它自然人担任监督人或管理人。声请更生或清算,征收声请费1000元,但无力支付者可暂免缴纳。
债务人向银行声请“更生”,必须提出更生方案,包括清偿金额、3个月给付一次以上的分期清偿方法,最终清偿期不得超过6年,但有特别情事,可以延长到8年,换言之,可提出6至8年的还款计划。债务人如果未提出“更生”,法院最终也可以裁定进入清算程序,分配债务人财产。
此外,若债务人评估无法还款,也可以选择清算财产分配给债权财团,若债务人不愿履行清算义务,甚至有具体事实显示债务人有逃匿,或者是隐匿、毁弃或处分属于清算财产的可能,法院可以拘提或管收等强制手段介入。
为防止债务人利用清算回避还款责任,反而过着奢华生活,新“条例”也明定“阿B条款”,债务人声请清算后,生活不得超过一般人通常程度,限制债务人生活,债务人非经法院许可,也不得离开其居住地,法院得通知“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条文也订有解除清算复权重生,债务人在清算程序终止翌日起满5年,或符合清偿债务完毕等条件下,也可声请复权,债务人因法院裁定清算程序所受权利限制,不应终其一生。(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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