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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修正“家暴法” 适用范围扩至同居或同性恋者

2007年03月06日 08:24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3月6日消息 据台媒报道,台“立法院”昨天三读通过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未来该“法”的适用范围将扩及同居或同性恋者,“同志”间若有暴力情形,也可以声请保护令;而且,现行保护令裁判费高达1000元,今后保护令将免收裁判费。

  据报道,新修正的“家暴法”将现有或曾有“同居关系”者纳入“家庭成员”,“同志”是否适用“家暴法”由现行的须由法官个案认定,改为通案明确纳入。

  “修正案”还规定,若当事人因实施家庭暴力、对被害人施以骚扰等非必要联络行为、未依规定迁出住所或“依法”裁定的特定场所,触犯违反“保护令罪”,“依法”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10万元罚金。

  民进党“立委”黄淑英指出,妇女节前夕“家暴法”大幅翻修,是送给妇女同胞的最佳贺礼;且翻修后的“家暴法”,“立法”意旨由原先促进家庭和谐调整为防治暴力行为,纳入同志与同居关系者适用,符合当前社会需求,最具划时代意义。

  为强化家庭暴力事件通报机制与处理,“新法”明定,相关业务执行人员接获通报,24小时内应立即通报当地主管单位。同时明定“民事保护令”分为通常保护令、暂时保护令及紧急保护令3种,并增列通常保护令种类及加害人处遇计划裁定前鉴定制度。(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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