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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修正“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 重要人员财产强制信托

2007年03月05日 16:05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3月5日消息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大幅扩大申报范围及罚则,台当局正副领导人等重要公职人员均将强制财产信托。

  据台“中央社”报道,根据新修定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台当局正副领导人,台当局“行政院”、台“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及“考试院”的正副“院长”,在就(到)职日起三个月内将财产信托。

  对于原本不需申报财产的岛内公职人员,修正条文规定,经调查有证据显示其生活与消费显然超过薪资收入者,该公职人员所属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之政风单位得经核可后,指定其申报财产。

  依上述规定,原本不需申报财产的岛内公职人员,因奢华生活及高额消费被政风单位盯上,而有证据显示其生活或消费方式明显超过薪水收入者,可能须申报财产,并受罚则规范。

  此外,修正条文也增订对财产异常增加者处以罚款。凡必须申报的公职人员、配偶、未成年子女,财产增加总额逾全年薪资所得总额“一倍以上”者,若无合理说明,处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国民党籍“立委”雷倩在完成“修法”后发言表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因为牵涉到众多单位,所以条文没有明订施行日期,希望台当局行政主管部门尽速订定施行细则和日期。(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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