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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高院”驳回陈唐山抗告 认定其应出庭作证

2007年02月15日 17:23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2月15日消息 据台媒报道,因拒绝出庭为“公务机要费案”作证而被罚3万元,前陈水扁办公室“秘书长”陈唐山不服提出抗告,今天下午被台湾“高等法院”裁定驳回。

  据报道,审理“公务机要费案”的法官传唤陈唐山等5人出庭作证,但陈唐山等人却以“机密”为由拒绝出庭,从而被法官裁罚每人3万元;对此,陈唐山等5人不服提出抗告。

  今天下午,台“高院”对陈唐山等人的抗告裁定驳回,理由是证人本来就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法需裁罚3万。也就是说,“高院”认定陈唐山等人必须出庭作证。(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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