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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法院”“修法” 明令禁止教师体罚学生

2005年12月29日 07:23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2月29日消息 据台媒报道,台“立法院教育委员会”28日下午通过“教育基本法修正案”,除增列“身体自主权”及“人格发展权”外,并增订“学生不受任何体罚、造成身心之侵害”,将明令禁止体罚。

  据报道,台湾教育主管部门不断推动建立“友善校园”,但近来仍传出不少学生遭体罚的事件。台湾的不少社会福利团体赶在27日举行记者会,希望台“立法院教育委员会”通过“教育基本法修正案”,明令禁止体罚学生。

  据了解,台湾“教育委员会”28日通过“教育基本法”第8条及第15条修正案,其中第8条第2项增列“身体自主权及人格发展权”等文字,明定台湾当局应予保障;并增定“并使学生不受任何体罚,造成身心之侵害”,以明文规定禁止体罚。此外,在修正第15条条文上增定“(学生)受教育权、身体自主权及人格发展权”等文字,明定学生若遭受不当或违法的侵害时,有关部门应依“法令”提供救济渠道。

  对此,台湾教育主管部门指出,支持校园零体罚是一贯的政策,并且反对任何以言语或肢体伤害来达到管教学生目的的作为,禁止体罚列入“教育基本法修正案”也符合教育主管部门的精神,但这并不代表老师在管教学生的角色退缩,反而是要更积极地辅导和管教,同时也是尊重学生人权的表现。(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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