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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内“禁烟法案”通过初审 禁烟场所将全面扩大

2005年11月10日 14:11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1月10日消息 据台媒报道,昨日,台“立法院”初审通过“烟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未来岛内禁烟场所将全面扩大。

        根据修正草案,岛内将全面扩大禁烟范围,室内公共场所几乎全面禁烟:餐厅与旅馆业等室内场所全面禁烟,不得设吸烟室;禁烟场所还扩及歌剧院、电影院、KTV、网吧等室内娱乐消费场所;另外,除了政府机关与国营事业场所全面禁烟,三人以上工作场所也要禁烟;交通系统的禁烟范围则由游览车、出租车等密闭运输系统,扩至车站与旅客等候室。

        室外场所,如老人机构、大专院校、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与室外游泳池等,必须设置吸烟区才可抽烟,若未设吸烟区,则全面禁烟。除吸烟区外,不得供应与吸烟有关的器物。草案同时规定,未来大卖场、超市等贩烟处若无法辨识消费者年龄,不得以开放式货架贩卖烟品,以保障儿童与青少年。

        未来烟盒应以中文标示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图文,正反两面不得少于各50%的警示图文面积,此外,烟品与标示不得有“Mild”、“Light”、“低焦油”等虚伪误导文字。

        草案禁止营业场所提供免费烟品,违者可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新台币)以下罚款。同时从严限缩烟品促销广告,除禁止以采访、报道介绍烟品,全面取消假借报章杂志专访、专栏报道等置入性行销方式外,同时禁止以折扣方式促销烟品或以其他物品作为销售烟品的赠品或奖品,也不得举办茶会、餐会、说明会、品尝会、体育或公益等活动促销,或者利用与烟品品牌名称及商标相同的商品宣传。违反烟品促销广告规定的制造商将受到重罚,最高可处五千万元(新台币)罚款,并按次连续罚,但取消停止制造的处罚。

        由于“烟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关系到烟商、反烟团体及消费者权益,场内外均有各团体组织游说活动,“立法院卫环委员会立委”也吵得不可开交,使得主席数度喊出休息协商。最后在多方协调下,终于没有动用表决,全案通过初审,不必再交付朝野协商,就可送到“院会”进行二、三读。(讷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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