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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政务官”分赃 台政务人员退休金条例被强烈质疑

2003年10月31日 14:15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0月31日消息 台湾“考试院”昨天决议函请“立法院”,同意将《‘政务人员’退职酬劳金给与施行条例》施行期限延长一年至二零零四年底为止。如果“立法院”同意,明年“大选”后随着“内阁”更换离职的所有“政务官”、特任机要,只要任期满两年以上,皆可适用旧制领取退休金。

  据台湾有关媒体报道,本条例在1999年修正后规定,适用期限仅及于2000年底为止,但条例最末指出,如果经由“立法院”同意,每次可以延长施行期限一年。今年是该条例第三度延期期间。

  “考试院”秘书长朱武献指出,“考试院”一再使用第十九条的延期规定是迫于无奈,因为“立法院”迄今未通过替代性法律,每年又都会有政务人员离职,为了避免缺乏办理退职酬劳的法源,只有继续让旧条例延期适用。

  “考试院”副秘书长蔡良文表示,“考试院”年前送交“立法院”的《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因法案审查届期不连续的规定撤回,为了配合政府改造方案,已改提《政务人员离职储金给与条例》。

  在此同时,近日多处台湾网络论坛出现一篇《阻止政务官分赃条款再延长一年》的文章,引起热烈讨论。文中痛批《政务人员退职酬劳金给与施行条例》让“政务官”比照“事务官”享有退休金,不符合退休金学理设计,把“国库”变成政客的提款机。

  文章指出,“事务官”才是国家的长工,退休金应该是为了“事务官”设计,而非为了未经通过考试的“政务官”设置;该条例以“退职酬劳金”一词取代退休金,是企图模糊监督焦点。

  文章批评,政务人员任职未满二年者,仍得以转任政务人员前的军公教人员年资,依其原适用之退休规定办理退休,并将政务人员年资予以并计,对“事务官”很不公平。

  对此“考试院”官员表示,鉴于常(事)务人员与政务人员退休抚恤应明确区分,“考试院”将来准备以“离职储金”取代“退职酬劳金”,也规定政务年资与常(事)务年资不得并计,待“立法院”通过就能实施。(周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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