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检署”要求警察局以“流氓”罪逮捕罗福助
2001年10月09日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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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网10月9日消息 台湾亲民党籍“立委”李庆安控告无党籍联盟“立委”罗福助伤害案,引起岛内外民众普遍关注。昨天台北“地检署”将罗福助提起公诉,并函请台北市警察局提报罗福助为“流氓”予以逮捕或拘禁。不过,事情还不是那么简单。根据台湾“宪法”规定,“立委”的事得归“立法院”院会同意后才能处理,台“司法”机构“打狗还得看主人”,不能自作主张。
据台《东森新闻报》报道,台北“地检署”昨日将罗福助提起公诉,并函请台北市警察局提报罗福助为“流氓”,警察局今天的行动引起“立法院”的高度关注。依照台“宪法”第74条规定,“立法委员除现行犯外,非经立法院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因此,一旦台“司法”单位要逮捕或拘禁“立委”,必须行文“立法院”,经由“立法院”院会同意后才能处理。
据台媒体披露,台“立法院”相关人员表示,按照“立法院”不成文的惯例,有关逮捕或拘禁“立委”事宜,大多不排入议程。目前还有多项“司法”机构要求处理的案件还在“立法院”程序委员会摆着呢。(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