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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第一学习丨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

2025-03-03 10:59:00
来源:《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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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征程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改革,能够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任务,也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文?|?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

  “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讲求科学方法,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这样指出。

  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是推进改革这项系统工程的重要科学方法,在改革需要处理好的“四对关系”中位居首位。新征程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取得了重大实践成果、制度成果、理论成果,是我国改革开放历史进程中最壮丽的篇章之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续写“两大奇迹”提供了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也为新征程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坚实基础和宝贵经验。

  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就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标志性成果。

  ——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是我们党不断深化对改革与法治关系规律性认识的重大理论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两个结合”,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多次深刻阐释了改革和法治的辩证关系。

  比如,关于法治与改革的一般关系,习近平总书记立足波澜壮阔的中华五千多年文明史,生动形象、富有哲理地指出:“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和法治紧密结合,变旧法、立新法,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宋代王安石变法到明代张居正变法,莫不如此。”“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

  再如,针对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习近平总书记结合我国法治建设实践,拨云见日、高屋建瓴地指出,我国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和法治的关系需要破解一些新难题,也亟待纠正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法律很难引领改革。这两种看法都是不全面的。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

  这些重要论述,标志着我们党对改革和法治关系的规律性认识达到新高度,展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问题意识和实践导向。

  ——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把法治建设提到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高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有力推进。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并作出决定。两次全会主题紧密的内在逻辑是一个总体战略部署在时间轴上的顺序展开,充分体现了改革和法治的辩证统一关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之一,强调“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不懈努力,我们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特别是新时代十多年来,党和国家事业发生伟大变革,续写了“两大奇迹”的新篇章。这与我们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始终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是密不可分的。

  ——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取得的重大制度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加强涉及改革有关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通过“打包”修改、作出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等方式,及时为推进相关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保障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重大改革措施顺利实施,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

  2023年立法法修正,系统总结了实践中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完善了立法引领和推动改革创新的体制机制,成为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最为重要的制度成果之一。新修正的立法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这一规定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的理论创新和实践经验,有利于更好实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为改革发展提供法治支撑和法治保障。

  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改革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改革,能够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更好发挥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前进道路上必然会遇到各种矛盾和风险挑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共提出30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都是涉及体制、机制、制度层面的内容。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诸多举措,既有改革阻力较大、多年都啃不动的硬骨头,也有涉及多部门、跨不同领域,牵一发动全身的“牛鼻子”。解决这些难题,须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

  比如,我国宪法规定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在实践中,必须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改革各方面全过程,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又如,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制定法律法规时,如果相关部门形不成一致意见,立法机关既要广泛发扬民主,又要敢于在矛盾焦点问题上“切一刀”,不能因个别意见不一致导致立法项目久拖不决、改革任务无法落实。

  同时,法治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制度法律,可以有效巩固改革成果,更好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推动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关键是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二是要牢记职权法定,明白权力来自哪里、界线划在哪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三是要保护人民权益,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四是要受监督,这既是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也是对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制度保护。

  实践中,个别领域和地方滥用行政裁量权、执法不公正的现象仍然存在。坚持改革与法治相统一,要求领导干部在改革中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从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权力运行。

  ——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

  具体而言,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方法和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修改和废止。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

  比如,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对党和国家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的一次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我们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机构改革,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主责单位主动同立法机构衔接。全国人大在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时,同步部署研究改革涉法问题,及时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形式对新组建机构履行职责进行法律授权,及时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工作,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平等保护全体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首先必须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比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在审议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时,应及时把党中央、国务院对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转化为法律制度,把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落下来,既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又注重加强规范引导,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任务,也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当前,应紧紧围绕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部署的重要举措和任务要求,许多涉及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编纂以及相关授权、批准等工作。比如,制定金融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出台反跨境腐败法,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等等。应抓紧制定,早日出台,早日发挥作用。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政府管理体制机制等作出重要部署,确定了一系列改革任务。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一是必须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确保政府职权法定、依法履职;二是必须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三是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是提高国家治理水平、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强化制约监督,是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重要保障,应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是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必须将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执法司法的全过程各方面。

  ——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应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注重发挥好德治的作用,推动礼仪之邦、优秀传统文化和法治社会建设相辅相成。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在法治实践中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推动形成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

  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根本目的是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应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

  (执笔:朱乾乾)

  (《瞭望》2025年第9期 )

[责任编辑:滕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