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超市为何成为知识产权侵权高发地
本报记者 王春
本报通讯员 路余 张小玲
老居民楼下的小店,城郊乡村的小卖部,这些中小规模的超市,极大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近些年,随着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一些假冒品牌商品在城市大超市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后,开始向这些中小超市转移。
今年1月,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的一家小超市就收到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的传票和起诉书。因为店里销售假冒伪劣的“七度空间”品牌卫生巾,被该品牌卫生巾商标注册公司告上慈溪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最后,小超市与原告公司经过协商,确定赔偿数额后案件以和解告终。
工商登记显示,慈溪以超市、日用品店等冠名的零售业商店近4000家,其中像新浦镇这家小超市一样惹上知识产权侵权官司的小微超市不在少数。这一现象引起了慈溪法院的关注。通过对近3年知识产权案件的统计分析,慈溪法院发现近3年来平均每年有100起知识产权案件和中小超市有关,且此类案件多为系列案件从而批量维权。被起诉侵权的中小超市,大多集中在乡镇地区,且多为关联案件,同一权利人同时起诉十几家甚至几十家超市的现象比较普遍,比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本地中小超市的案件多达55件,同一超市因销售多种侵权商品而多次被诉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此外,慈溪法院法官告诉《法治日报》记者,这类案件案由集中,其中大部分是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占比达89.58%;另一类是侵害著作权案件,占比达10.42%。从侵权表象来看,侵害商标权纠纷是小超市经营者销售了侵犯原告在有效期内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在相同或相似核准使用类别的商品,比如有小超市售卖“猴姑”饼干,被“猴菇”饼干厂家告了;著作权侵权多为侵害美术作为的发行权,主要表现为销售的商品包装上使用的产品名称字体使用了权利人作为美术作品登记的字库内作品,或是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与知名动画形象或绘画美术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同作品。
为什么中小超市容易惹上这类官司呢?
通过实地调查走访,慈溪法院发现主要与经营者有关。由于超市准入门槛低,不需要特殊技术和特殊知识支撑,经营主体的个人素质和知识储备参差不齐,大部分经营主体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缺乏概念,对仿冒商品存在识别障碍,加之进货渠道不规范,成为假货重灾区。
前不久,慈溪一家小商品百货店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店内售卖印有“超级飞侠”文字及多个“超级飞侠”卡通角色的风车等商品,被权利人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商,未能提供产品有合法来源的有效证据,其行为已侵犯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5000元。
也有些经营者虽然意识到销售的相关商品可能侵权,但由于各种原因,比如进货价格低廉有较大利润空间、别人也在卖没有被查处或者自身经营规模小不会被发现等心理作祟,铤而走险知假卖假。
另一方面,有需求就会有市场。很多时候消费者囿于购买能力或者对质量要求不高等因素,往往会在一些玩具、文具、日用品等小商品的购买上选择知假买假。
这类案件多是商业维权,原告一般会委托专业律师,事先收集了充足证据,而一些中小超市因日常经营不规范、证据意识淡薄等原因,较少能形成有效抗辩。
在日常走村入社下网格的普法活动中,慈溪法院法官经常告诉一些前来现场的中小超市经营者,如何避免经营方面特别是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风险及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销售与生产是各自独立的行为,具有不同的侵权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即可能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的侵害,知识产权权利人可选择认为合适的对象进行诉讼。”慈溪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张小玲建议,销售者如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则应当举证证明其所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那么,如何证明合法来源?张小玲说,首先,销售者应当明确销售的货物具有合法正规的来源、途径,并保存好相应的证据,比如进货单、支付凭证等;其次,销售者要履行甄别义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若发现供货商提供的商品存在侵权情况,要及时与供货商联系,立即停止销售,在进货时要仔细查询生产厂家,必要时要求供货商提供商品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文件;最后,一旦涉诉,销售者要及时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货物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避免因供货商侵犯知识产权而造成自身损失。(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