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过程中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
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在贯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应运而生的制度创新,是立法过程中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缩影。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几十年来,我国已形成比较完善的立法制度。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的主体意识不断提升,参政议政能力逐步增强,对民主法治的需求显著增长。“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民主立法,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2015年7月,上海长宁虹桥街道办事处等四家单位被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批基层立法联系点试点单位。截至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全国设立立法联系点22个,覆盖全国三分之二省份,带动全国省、市两级人大常委会建立立法联系点4700余个。
基层立法联系点展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勃勃生机。在联系形式上,基层立法联系点依托已有的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代表联系点,建立专门的联络员、信息员队伍,形成“点片面”层级结构,使得立法中的民主参与更加深入。在功能发挥上,基层立法联系点开放资源,吸引周边地区、单位共同参与,成为“立法共享平台”,使得立法中的民主参与更为广泛。在工作方式上,基层立法联系点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评议方式,不断“本地化”,使得立法中的民主参与更具生命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在立法过程中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应当致力于充分体现人民民主的真实性、人民性和广泛性,完善立法格局、健全立法环节、丰富立法方式,推进新时代高质量立法。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立法过程中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但这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体现,党的领导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政治保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作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制度创新,基层立法联系点致力于全方位打通立法联系群众的“最后一公里”,让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直达立法机关,实现法律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良性循环。在立法过程中贯彻全程人民民主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大主导、政府依托,着力释放基层立法联系点上接“天线”、下接“地气”的优势,不断拓宽民主参与的渠道,察民情、听民意、汇民智,为立法的调研、听证、座谈、论证等提供可靠的信息来源,搭好广阔的交流平台。让群众真正了解党关于立法的路线方针政策,“看得懂”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能明白”依法治国,“信得过”党领导下的国家政权机关立法为民、执法为公。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有机统一。在立法过程中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既要坚持民主立法的基本原则,也要坚持科学立法和依法立法的基本原则。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相统一是立足我国国情、符合我国实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路子,也是展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立法全景图。有助于把握立法规律,精准识别民情,与时俱进地把握民意,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记录。确保基层立法联系点成为国家立法“直通车”,“原汁原味”反映群众声音,需要在立法全链条发扬民主基础上,通过在立法联系点建设中更多地引入专业机构组织,包括法学院所、律师事务所等,不断提升立法参与的科学性;需要以公共理性构筑文明科学的基层舆论空间,引导人民群众善于把握立法中的矛盾点和争议点,合理表达利益诉求;还需要加强基层法治教育,做好普法宣传,不断提升群众的法治意识,让群众手中有尺、心中有戒,自觉做到依法立法。
坚持法律制定、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有机统一。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是一体的、统一的。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既要在法律制定上下功夫,还要在法治实施与法治监督上做文章。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全过程人民民主既要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主导的立法过程中,也应当贯穿到立法之后的法律实施、执法检查、法律评估当中。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优势的充分发挥,还需要不断地开阔思路,探索在法治实施、法治监督上继续发力,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从参与立法向监督执法、促进守法和宣传普法等方面拓展,发挥多方面功能。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平台优势,把基层立法联系点打造成讲好中国民主故事、中国人大故事、中国立法故事的重要平台,以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的不断创新发展,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提质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