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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体制与运行基础

2021-03-31 14:50:0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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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体系建设,既是一个老问题,又是一个新课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重视对市场体系问题的研究,围绕该问题已有很多著述。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又不断地赋予了市场这一资源配置的舞台以新的含义。从改革开放初期消费品市场放开搞活到生产资料市场的价格“双轨制”,从商品市场发展到包括土地、劳动力、资本等要素市场在内的市场体系的发育,并进而把要素市场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从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调整为“决定性作用”,这一切都表明我们对市场和市场体系的认知在不断深化。市场体系首先要完备,要兼有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残缺不全的市场不能称其为体系;市场体系不仅要完备,而且要完善,还要发达,因为完善发达的市场体系更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就对我国新时期市场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

  对于市场体系建设,虽然我们可以从分类市场的角度逐个讨论商品市场、土地市场、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建设,但从市场的联系性角度看,整个市场体系其实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可以从体制和运行的角度将市场体系“打通”来考虑,将市场体系建设划分为“制度创新”和“机制转换”两大基础工程,前者构成资源市场化配置的体制基础,后者形成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运行基础。

  制度创新:市场体系建设的体制基础

  《方案》提出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要夯实市场体系基础制度,即全面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完善公平竞争制度。产权制度是市场体系建设的基石。可以说,没有产权,就不可能产生交换,从而也就无市场可言。从某种角度讲,人类社会可以按照有无产权保护划分为两个阶段。相比以往的无产权保护阶段,有了产权保护制度的社会发展历史进程明显加快了。《方案》还特别强调了与新时代创新发展直接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推动科技进步,产权保护应该把有形资产和包括商标、专利的无形资产都囊括在其中。只有把以产权制度为基石的一整套市场制度和市场规则建立并完善起来,才能对市场实施有效的管理。此次颁布的《方案》在对市场体系的规则制定方面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管资格。什么样的市场主体可以进入市场?《方案》在以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基础上,更具体地提出了全面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的管理模式,严禁各地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这将有利于全国统一市场建设,消除区域层面带有地方保护主义性质的市场“进入壁垒”。比如,允许土地市场推进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放宽劳动力市场准入,加强人力资源事中事后监管等。在市场退出制度方面,《方案》简化了非上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程序,简化了资本市场退市程序,畅通了多元化退出渠道。这些规定和做法为市场主体进入、退出市场提供了更为灵活的制度安排,从而有利于市场体系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二,管行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究竟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对市场主体而言,“法无禁止皆可为”,但“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任何市场主体都要接受竞争的强制。近些年,由于互联网发展迅速,一些大型电商平台凭借占有大数据的优势,通过垄断数据来垄断利润,无论从结构还是从行为上讲,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问题。所以,《方案》特别强调了要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兴业态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

  第三,管环境。市场环境是衡量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依据,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既依赖于质量、标准、品牌等“软”环境的营造和提升,也取决于包括“铁公机”在内的传统交通基础设施和近些年发展起来的数字化基础设施等“硬”环境的优化和升级。目前国内市场软硬环境均存在短板,且不同地区间市场环境差异悬殊。尤其对于外商来华投资,打造一个好的市场环境至关重要。所以,《方案》明确提出了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营造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公正市场环境,并且要抓好重大外资项目落地,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第四,管管理。任何市场都离不开政府监管,有效的市场运作离不开高效廉洁的市场监管,但监管机构本身也要接受一定的监督。无法可依是立法问题,而有法不依则是司法问题。如何制止“执法者违法”?因此,《方案》提出了管理者自律问题,强调监督并不只是针对市场,对于监管机构也必须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对监管机构的不作为、乱作为要依规依法严肃追究问责。

  机制转换:市场体系建设的运行基础

  市场体系包含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相比商品市场的较充分发展,当前,要素市场发育相对滞后且存在地区间的不平衡。当然,市场体系建设本身也是有时序选择的。从市场发育的一般规律来看,首先形成商品市场,而后才有了资金、劳动力、土地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因此,补齐要素市场发育的短板,真正实现要素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就成为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显著标志。而实现要素资源的市场化配置,除了制度创新的体制性因素之外,还包括价格、工资、利率等要素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这构成了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运行基础。《方案》不仅提出了传统意义上土地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要素资源高效配置的实施意见,还特别提到了知识、技术和数据市场等要素市场的新形式、新业态,这是技术进步给市场体系建设带来的新课题。从这个意义上讲,新时代的市场体系建设是一个制度和技术双轮驱动的过程。

  就土地市场而言,为推动经营性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方案》提出完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完善城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发布制度,且首次提出要探索建立全国性的建设用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省域内跨区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这种市场化配置的机制调整将有利于缓解土地供需匹配,加快全国统一土地大市场的形成。

  就劳动力市场而言,为推动劳动力要素有序流动,畅通劳动力和人才流动渠道,《方案》提出了推动在具备条件的都市圈或城市群探索实行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的具体举措,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全国统一、多级互联的数据共享交换体系,以此助力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

  就资本市场而言,在提出深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培育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的基础上,为引导督促金融机构合理定价,《方案》提出了要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但利率的市场化并不意味着完全放开利率,而是一定要和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防范结合起来,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向前推进。

  就知识、技术和数据要素市场而言,既然将知识、技术和数据看作同土地、劳动力、资本同等重要的生产要素,那么就应该具备要素流动性特征,其报酬和收益也应由市场来决定。但由于我国数据市场流转机制尚不健全,难以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因而制约了数据要素贡献由市场来评价的运行机制的实现。为此,《方案》提出了制定出台新一批数据共享责任清单,除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转、跨境传输和安全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之外,还鼓励市场主体、行业组织乃至政府机构共同搭建数据交易平台,加强地区间、部门间数据共享交换,探索适当的数据交易程序、交易担保等机制的形成和完善。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市场流通经济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