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化迫在眉睫
两部门就修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化迫在眉睫
本报记者 李芃达
近年来,我国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发展较快,但随之暴露出的问题也日益严峻。为加强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电子烟生产经营混乱、市场极不规范,虚假广告、假冒商标、专利侵权等现象层出不穷,吸食电子烟的人群低龄化趋势及不安全成分添加的健康损害等问题更成为公共卫生领域的关注重点。”上海新型烟草制品研究院副院长陈超英介绍,由于在原材料选择、添加剂使用、工艺设计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缺少有效监管,市面上大量电子烟产品存在尼古丁过量、烟油泄漏、重金属超标、不安全成分添加等质量安全隐患,对消费者健康的损害难以预估。
此外,不少电子烟企业利用网络平台及大规模布局线下实体店和自动售卖机,违法发布广告,诱导未成年人吸食。因此,社会各界强烈呼吁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并希望尽快出台电子烟行业规范及电子烟生产、销售等综合管理办法。
记者注意到,本次《实施条例》的修改,将在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胡清源介绍,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专卖许可证制度、生产企业的许可证审批、批发零售的许可证审批、物流运输中准运证的审批发放、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
“作出上述修改,是因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与传统卷烟在核心成分、产品功能、消费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胡清源介绍,在核心成分方面,电子烟与传统卷烟一样含有烟碱(尼古丁),具有成瘾性,此外还有羰基化合物、特有亚硝胺、重金属等致癌物,有害健康;在消费方式方面,电子烟同样通过释放气态烟雾供消费者抽吸;在产品功能方面,消费者使用电子烟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烟碱(尼古丁)满足感。“通过修订《实施条例》以及研究制定后续监管政策,将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化。”
“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与国际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方式一致。”陈超英介绍,据统计,全球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将电子烟纳入烟草制品管制范畴,40多个国家明确禁止电子烟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因缺乏有效监管,电子烟行业的无序发展造成国家财税收入大量损失。与传统卷烟相比,电子烟无需缴纳消费税。据了解,目前电子烟企业税收负担率仅为13%左右,相比67%左右的卷烟综合税费负担率差距甚大。“后续将进行相关政策的制定及依法公布。”胡清源说。
李芃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