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文体活动需有“自甘风险”意识
【案情】2020年4月,宋先生在自发组织的羽毛球赛中被对手周先生一记杀球击中右眼,导致人工晶体脱位,事后他将周先生诉至法院,索要医疗费等赔偿。今年1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宋先生要求适用原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为即便周先生不构成“重大过失”,也应适用原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来分担损失。法院最终认定,今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原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此案应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当庭判决驳回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我国法律首次确认“自甘风险”作为免责事由。
本案中,原告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理应有充分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只有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被告杀球进攻的行为属于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故不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
“自甘风险”条款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有利于促进理性、积极参与文体活动。法官提醒,作为文体活动参加者,一定要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并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活动中应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尽到注意义务,避免对他人的人身造成损害,若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需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