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但不幸”者创造重生之机
“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文件中一大亮点是个人破产制度改革再次被提上议程。
从2019年9月,温州市审结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到去年8月,深圳市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再到《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等一系列文件出台,既有地方实践,又有顶层设计,为完善我国各类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畅通退出渠道提供了有力支撑,防止因利益纠葛久拖不决带来的多输局面。
很多人印象中,破产是企业法人的事情。其实,过去的企业破产法只是“半部破产法”,个人领域是空白的。如今,自然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愈发活跃、愈发重要,比如借贷、投融资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得不到有效规范和解决,将妨碍经济秩序、激起社会矛盾。
还有很多人的直观理解是,个人破产后,“老赖”不用还钱了。这恰恰理解反了。个人破产制度不是对“欠债还钱”的颠覆,而是以债务人诚信为前提,更好地实现“欠债还钱”,否则谁还敢借钱出去?以深圳出台的条例为例,对于恶意逃债或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法院对债务人的所有收入来源和财产进行控制,保证破产救济与信用教育并举。
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配套措施,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推出个人破产制度,正当其时。从微观来看,我国已经有上亿市场主体,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包括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过去,这部分主体一旦遭遇风险,就得以个人名义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风险无限转移到个人,这对于那些并无主观恶意,却遭“天外来祸”的债务人而言,就显得残酷了。
以温州的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来看,蔡某对企业的200多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个人无法承受,但此案中最终取得4位债权人的谅解,只要按1.5%的清偿比例偿还3.2万元,清偿完毕满3年后,可以恢复个人信用。
这就是说,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为那些“诚实但不幸”的个体经营或个人创业者吃下“定心丸”,防止“一棍子打死”,以增强微观经济的自我造血功能。
从我国的宏观层面看,加速市场出清,发挥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机制,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对经营失败的诚实市场主体给予适当包容,可以起到正向激励的作用,增强了经济的韧性。对盲目激进经营和过度负债者,把关口前移,控制信用风险连锁反应,有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个人破产制度改革正在路上,要充分吸收国内外先进实践经验和技术手段,打破个人存款、房产、股权、虚拟资产等多领域财产的信息“孤岛”,不让逃废债钻空子;坚持市场化、法治化路子,落实到位、惩戒要严,防止债务人滥用;还要从全方位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这项试点改革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