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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借还是不借?

2020-08-24 20:15:00
来源: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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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纸借条

  却可能搅动资本市场

  活跃的民间借贷

  像一块磁石

  总是牵引着最聪明的资金

  让人又爱又恨

  “只有10块钱的资本

  做了200块钱的事情”

  可能造成两种完全不同的结果

  一种是金融援兵

  另一种则可能引发

  系统性金融风险

  近日最高法公布数据

  民间借贷纠纷

  每年收案量超200万件

  是审理案件数量最多的类型之一

  同时最高法还发布了一份修订文件

  名字有点长但挺重要的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有媒体这样评价

  “这是民间借贷划时代的巨变”

  2020上半年“黑天鹅”不断

  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

  给经济发展带来了严峻考验

  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这就是新规出台的现实背景

  为经济齿轮加速的民间资本

  对我们来说意味着什么?

  有哪些变化?

  简单说

  一张借条,直通经济安全

  民间借贷

  看似只浓缩为一纸合同

  却牵涉着人们的生产生活

  关系到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

  对普通人来说

  大多是在买房买车时

  发出的“江湖救急”

  但对于小微企业来说

  民间借贷则提供了一条

  随时需要的“输血”渠道

  有些企业

  申请银行贷款时

  可能因为资力信用不足

  无法获得贷款

  或者正规贷款渠道

  审批手续繁琐

  极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的危机

  比如江苏省南通荣达工具厂的负责人

  今年2月接受媒体采访时就坦言

  自己遭遇了创业以来

  最严重的一次资金危机

  “像我们这样的小厂

  用钱的需求往往是比较短期的

  走银行的流程可能钱还没有批下来

  工厂就已经扛不住了”

  左右衡量,工厂负责人

  还是找到了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

  以万分之五的日息贷了10万元

  提交资料十天之后就收到了款项

  解了燃眉之急

  这家工厂的案例

  只是民间借贷的一个缩影

  在中国每年参与民间借贷的

  高达上亿人次

  资金总额更是超过万亿元

  而这样的代价则是

  这些企业为了弥补资力信用上的缺陷

  不得不承担高昂的付息压力

  这种微妙的平衡

  往往经不起突如其来的冲击

  当全社会都在为

  餐饮、影视行业的去留揪心时

  更多小微企业

  在民间借贷的门前

  体味着煎熬:

  不借?

  就是放弃过冬的救命稻草

  借?

  付不起高额利息

  无异于饮鸩止渴

  在更宏观的层面上

  失控的民间借贷市场

  就是金融风险

  乃至经济危机的温床

  当贷方失去了

  对资本流向的控制乃至知情

  拉长了的资金链条

  让风险在击鼓传花的转贷中

  层层垒高

  这几乎只意味着一个结果:

  当最后一个环节不堪重负

  咯吱作响的交易链

  就在连环违约中

  像多米诺骨牌般崩解

  没有人不想要低成本贷款

  最高法对《规定》的修订

  其实有26处之多

  除去一些程序性、技术性修改

  有三个变化,值得关注

  变化一: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修订前: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是不超过按年利率24%的标准,但是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计算的利息无效,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或抵扣本金或其它利息。修订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

  利率,联结着借和贷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

  中国的民间借贷利率

  被24%和36%

  区分为三个区间

  第一个区间

  依法受到司法保护

  借款利率在24%以下

  第二个区间

  不受司法保护

  借款利率在36%以上

  属于非法、高利贷

  第三个区间

  自然债务区间

  借款利率在24%-36%之间

  法院不反对

  但如果提起诉讼

  法院不会保护

  这就是圈里人常说的

  “两线三区”

  不过这都不重要

  本月20日起,都改了

  最大的不同就是

  不再钉死“红线”

  而是选择回归市场

  随着央行的相关贷款指标浮动

  大大降低了民间借贷成本

  有助于小微企

  挺过疫情带来的经营困难

  更有意义的是

  通过这条“基准线”

  民间金融体系与正规金融体系

  将从割裂走向联通

  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

  也将更加有效

  变化二: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效力修订前:“借款人是否知情”是高利转贷行为效力判断的要件修订后:只要“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合同即告无效

  原先的规定

  其实出于保护借款人利益的考虑

  但也让不少企业

  打起自己的“小算盘”

  套取银行贷款再次转贷

  “空手套白狼”

  从而赚取利息差

  辛辛苦苦干实业

  还不如放贷来钱多、来钱快

  资本的逐利性也必然

  让资金流向更容易赚钱的民间借贷渠道

  久而久之

  实体经济萎缩

  而真正想要干实业的企业

  又面临融资难、融资贵难题

  这样的做法不仅扰乱了

  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高利贷”“套路贷”的风险

  也会随之而来

  本次《规定》修订后

  明确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无效

  这样不仅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

  更有利于保障金融机构

  掌握每一分贷款的动向

  精准落进实体经济的口袋

  做到“没有中间商赚差价”

  变化三:进一步整治了违法放贷行为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

  借千元还十万的“套路贷”

  曾是打击重点

  引诱青年学生超额消费的“校园贷”

  也引起广泛愤慨

  最高法专门在新规中

  增加了这样一条

  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情形

  对市场准入进行了重新界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意味着

  那些未取得放贷牌照的

  职业放贷人和机构将彻底出局

  非法“校园贷”“套路贷”

  也将失去法理依据

  而更符合传统民间借贷范畴的

  亲人、朋友、熟人之间的借贷

  将继续得到保护

  管住借条

  就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兼听则明的慎重

  是维护最大多数人长远利益的保障

[责任编辑:王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