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业就业注入更多资金“活水”
4月15日,财政部联合人社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全力支持创业就业和复工复产。围绕相关问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此项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9年财政部修订了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进行了完善。时隔半年再次联合印发通知,目的是有效应对疫情冲击,全力稳就业。
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和创业就业产生影响,此前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小微企业和复工复产出台了一系列税费减免、财政贴息等政策,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急迫问题,推动了复工复产工作有力有序迅速开展。但受国内国际多重因素影响,当前中小微企业用工难、开工难、产业链配套难、资金支撑难等问题依然存在,如不及时解决,将对社会就业、民生保障甚至国民经济产生不利影响。
为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有效应对当前就业形势,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支持范围、进入门槛、展期要求、利率和利息分担、申请程序等予以完善,对小微企业和重点群体加大支持力度,更好支持创业就业。
问:此次政策最大的亮点是什么?对创业个人和小微企业有哪些“红利”?
答:一是支持群体“更多”。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网约车司机、出租车司机,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以及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个人等纳入支持范围。
二是小微企业进入门槛“更低”。为适应当前小微企业新招工有限的现状,适当降低小微企业新招工人数占比要求。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将有更多小微企业符合支持条件。
三是贷款额度“更高”。考虑到房租、工资等个人创业成本明显提升,将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四是贷款期限“延长”。为解决个人和小微企业流动性资金问题,对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创业担保贷款,可给予展期,最长可展期至2020年6月30日,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对患新冠肺炎的借款人,展期期限可延长1年。
五是审批时间“变短”。推行电子化审批,实行“多审合一”,避免重复提交材料。办理时间原则上压缩在15个工作日内,并分别明确各部门、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限,避免相互推诿,切实缩短审批时间。对不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机构要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
六是反担保要求“取消”。新发放的10万元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等优质项目,取消反担保要求。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
据初步统计,2019年全国创业担保贷款约发放1000亿元。随着支持政策力度加大,预计2020年能够引导贷款发放额比上年增加80%,将支持100万个人创业者、1万家小微企业,分别比上年数量增加43%、52%。财政资金放大效应由上年41倍提高为73倍。
需要说明的是,湖北省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央财政正统筹研究确定对湖北省的一揽子支持政策,其中拟包括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湖北省予以倾斜,此次通知不另行明确。
问:按现行政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全部由财政贴息。为什么本次政策调整,从2021年1月1日起,个人需要自行负担一定利息?
答:个人贷款全部由财政贴息,可以减轻贷款个人的利息支出负担。但由于优惠力度过大,从实践情况看,容易产生道德风险,甚至出现一些人申请贷款后购买理财产品进行套利的问题,而真正需要贷款去创业的人群反而被“挤出”。借款个人承担少量利息(约2.5%以下部分),既有助于减少贷款套利的冲动,也可以兼顾适度市场化竞争的要求,还能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增加贴息资金的前提下,引导带动更多个人创业。为切实减轻疫情期间个人贷款利息负担,2021年1月1日之前的贷款利息还是由财政全部负担,之后实行个人负担一定利息政策。
问: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由多部门协作实施,如何保障部门高效协作、形成合力?地方是否可以因地制宜进一步提高支持力度?
答:为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此次通知再次明晰了部门职责,健全了激励约束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充分整合资格审核、贴息、贷款发放等数据。鼓励地方加大支持力度,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额度上限,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承担。同时,鼓励各地简化担保条件和手续,制定担保基金尽职免责和激励约束办法,合理提升担保基金代偿比例和效率。实行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
(本报记者 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