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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首例 杭州检方提起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2020-02-28 12:28:00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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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7日,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叶某等三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案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浙江省检察机关起诉的首例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叶某等三人单独或分别结伙,在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野外山林,在禁猎期,采用自制火药枪射击、自制弹簧套埋设陷阱、夜间照明等方式,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梅花鹿,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果子狸、黄麂、野猪、竹鸡、野鸡、棘胸蛙,均用于食用。经评估计算,被猎杀的野生动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8300元。2019年12月27日,三人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叶某等三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三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20年1月22日,检察机关在正义网上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483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保护野生动物”呼声强烈。滥捕滥杀滥食野生动物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也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重大隐患,危及群众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决定》。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追究滥捕滥杀滥食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进一步加大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的惩戒力度,以办案警示和震慑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行为,推动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健康安全风险防范意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条第一款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条第一款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责任编辑: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