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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70年政治制度的形成、完善与发展

2019-08-21 15:42:00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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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国史要论③】

  作者:李正华(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当代中国研究所副所长)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框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一个国家的各种制度中,政治制度处于关键环节。所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首先要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信,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信心和决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完善和发展,既是新中国70年发展变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新中国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提供了有力保障,必将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重大选择

  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创造性提出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确定了新中国的国体和与之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建立了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辛亥革命结束封建帝制后,袁世凯曾复辟帝制,资产阶级也曾效法欧美资产阶级国家的议会制、三权分立,但这些不是在人们的唾弃声中以失败收场,就是成为政客愚弄百姓的骗人把戏。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学习列宁在苏联建立苏维埃(即代表会议)及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政权形式,对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及其组织形式进行了不懈探索,得出了一个重要结论,这就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只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同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民主专政变成了全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版,第141页)。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标志着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制度全面确立。

  根据马列主义的普遍原理,我们党从中国的具体历史和社会条件出发,提出了新民主主义历史阶段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思想,创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毛泽东指出:“中国无产阶级应该懂得:他们自己虽然是一个最有觉悟性和最有组织性的阶级,但是如果单凭自己一个阶级的力量,是不能胜利的。而要胜利,他们就必须在各种不同的情形下团结一切可能的革命的阶级和阶层,组织革命的统一战线。”(《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45页)在抗日战争中,“共产党主导”和“多党派参与”的“三三制”政权形式,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雏形。1949年3月,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报告中明确提出:“我党同党外民主人士长期合作的政策,必须在全党思想上和工作上确定下来。”(《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37页)这实际上提出并确立了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团结合作的方针。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用根本大法形式确定了这一制度。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就把解决民族问题、实现民族平等和团结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长期探索。在探索解决民族问题过程中,中国共产党达成了共识: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各族人民都是“中华民族”的成员,赞成平等的联合,而不赞成互相压迫;中华民族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和优秀历史遗产,中华民族的历史发展趋向是统一、团结。这为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奠定了理论基础。在筹建新中国、研究采取何种国家结构形式时,党正是根据这一共识,选择了统一国家内部地方性的民族区域自治和建立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人民共和国,并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郑重写入了《共同纲领》和宪法之中,将其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在党的十七大被正式确立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党的十七大根据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逐步建立的事实,正式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从中国人民的革命实践和民主体验及中外历史经验的比较中作出的符合中国国情的重大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之所以行得通、有生命力、有效率,就是因为它是从中国的社会土壤中生长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过去和现在一直生长在中国的社会土壤之中,未来要继续茁壮成长,也必须深深扎根于中国的社会土壤”。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

  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起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基本框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此外还有选举制度、决策制度、监督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协商民主制度等具体政治制度。这一制度体系是由中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是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具有鲜明特色、显著优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政体,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的制度保证。国家权力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既与中国的根本性质相适应,有利于中央权威的确立,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党和政府承担起领导全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艰巨任务,又有利于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参加国家的管理。实践证明,这一极富创造性的制度,既充分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真正当家作主,能够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保证了国家政权机关能够有效地领导和管理国家的各项工作,具有较高的效率。

  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05页),既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也有别于前苏联的一党制。其显著特征和独特优势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或反对党,而是同共产党亲密合作的友好党和参政党;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国家重大问题上进行民主协商、科学决策,集中力量办大事;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互相监督,促进共产党领导的改善和参政党建设的加强。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既能避免多党竞争、相互倾轧造成的政治动荡,又能避免一党专制、缺少监督的弊端。

  新中国没有照搬苏联的经验,而是创造性地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新中国确定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人民共和国,是“史无前例的创举”(《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58页)。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其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利。实行这种制度,体现了我国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合作和共同繁荣的原则。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相结合,促进了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确立和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和经济发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代表了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是合乎中国国情的正确选择,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和作用。

  基层群众自治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城乡居民群众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在居住地范围内,依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在基层民主这所民主的“大学校”中,广大群众通过一次次民主实践活动经受锻炼,有序政治参与热情高涨,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参与管理、依法维权的能力不断提高。国家层面的民主制度与基层范畴的民主制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的内容更全面丰富,结构更完整,功能更强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7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中不断完善和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政治保障,既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促进党和国家的制度建设和政治稳定,显示出强大生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看,我国社会主义实践的前半程已经走过了,前半程我们的主要历史任务是建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并在这个基础上进行改革。后半程,我们的主要历史任务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大意义和实现路径,明确指出了要把坚定制度自信和不断改革创新统一起来,在坚持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制度体系完善和发展,使它更好、更加定型、更加成熟而持久,以不断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永葆生机活力。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就是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毫不动摇地坚持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注入强劲的动力。比如,对于如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四个必须”为在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明了方向。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围绕党的中心任务来展开,朝着我们的总目标来加强。关于中国的实际,邓小平曾从三方面作过深刻论述:一是中国人口多,人民的文化素质不够;二是中国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三是中国的建设和发展,需要安定的政治环境。因此,“西方民主那一套我们不能照搬,中国的事情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办。”根据中国变化的国情,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两层意思实际上是一个有机整体。前一句规定了根本方向,后一句规定了在根本方向指引下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指向。只有坚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保持政治的坚定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必须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国际经验证明,经济高速发展条件下政治稳定的实现,必须不断完善和发展政治体制,创建起政治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为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政治制度体系表现为一整套的关于政权组织方式、运行方式,不仅受到国家性质的影响,而且受到本国的文化传统的影响,需要不断地进行改革、调整,以适应生产力不断发展的需要。70年来,因为政治体制的不断改革、与时俱进,中国既保持了经济高速发展又保持了政治稳定。未来,我们仍将不断发展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奋斗中,共同创造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更加幸福美好的未来。

[责任编辑:王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