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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国际诉直播平台擅转奥运赛事案一审结果引关注

2019-07-10 09:49:00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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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国际诉直播平台擅转奥运赛事案一审结果引关注 借他人优势获取不当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实习生 梁恩硕

  □ 本报通讯员 高 翡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国际)诉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传在线)、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力世家)擅转奥运赛事案一审判决,认定二被告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须赔偿央视国际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不服,均已提起上诉。

  据悉,央视国际诉称,经国际奥委会和中央电视台授权,其在中国境内享有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中央电视台制作播出的第31届夏季奥运会电视节目实时、延时转播及点播服务的专有权利。而新传在线、盛力世家却将“正在全程视频直播奥运会”等作为百度推广的关键词进行宣传,并吸引用户进入其运营的网站“zhibo.tv”,通过下载此网站的“直播浏览器”观看央视国际实时直播的奥运会内容。央视国际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会使用户误以为被告有权进行奥运直播,被告仅以加框链接方式呈现央视国际网站的直播内容,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央视国际称,被告在涉案网站上设置“奥运会单项主播招募”栏目,鼓励用户充值打赏支持主播直播,并设置奥运专题,引导用户进入专门直播间后,以加框链接嵌套的方式呈现央视直播内容,通过主播多路、实时解说、插入弹幕,实现用户与主播在同一屏幕观赛和互动,并分成盈利。央视国际认为,被告利用原告独家奥运会节目资源为涉案网站及浏览器吸引用户,增加其主播的获利机会,以此获取不当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

  新传在线及盛力世家答辩称,“正在全程视频直播奥运会”等宣传语并不虚假,因为新传在线经营的网站通过设置链接,使得用户最终进入央视国际直播的奥运会节目,且主播也对节目内容进行了直播解说。网络直播的主要盈利模式就是按直播效果付费,主播和直播平台基于用户的自主打赏而按约定比例分成获利的行为符合互联网行业的商业模式,不具有不正当性。

  此外,二被告还提出,浏览器主页设置指向第三方网站页面的链接,并向用户提供跳转链接服务是互联网行业的通行做法。与普通浏览器不同的是,涉案浏览器在主页设置的是指向各类体育赛事视频网页的链接,对当天全球发生的各项体育赛事进行了汇总,这是其主打体育类浏览器的特色。二被告认为,虽然浏览器在页面完全跳转的同时会为用户打开主播直播互动区,但以插件方式向用户提供互动功能是对普通浏览器的丰富和创新,增加了“陪伴”用户观看体育赛事的趣味性,也增加了被链网页的网络流量,且用户可选择关闭互动区,因此未对央视国际造成损害。

  ■ 法官释法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体育赛事直播平台应运而生,这是一种从事体育赛事视频直播的新兴商业经营模式。

  法律并不阻碍技术或商业模式的创新与发展,但任何具有创新性的竞争行为均应充分尊重竞争对手在技术研发或信息获取、使用过程中的付出,不得通过不合理地借用他人的竞争优势的方式为自己谋取交易机会,不得对他人的正当经营模式产生不当干扰。

  本案中,当用户安装运行涉案浏览器后,虽然最终观看奥运赛事节目直播仍系在原告网站实现,但观看页面会被强行插入不受原告网站控制的主播、用户互动浮框,浮框位于页面右侧的显著位置,且播放画面上方还显示有网友发送的弹幕内容。这种对原告网站进行干扰的行为,使得原告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在网站上展示直播内容,妨碍了其正常经营。互动功能的增加,看似丰富了用户的观看体验,但未注明来源可能导致用户对提供服务的主体产生混淆。且长此以往,原告网站作为视频直播入口被选择的竞争力将不断降低,势必导致其网站的利益受损,最终使得用户也难以获得长期持续的利益。

  央视国际曾多次发布里约奥运会电视节目的版权声明,二被告作为专业的体育赛事直播平台对此应当知晓,却仍实施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及“不劳而获”的目的。被告的相关行为显然已经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不仅构成了对原告提供此项服务的实质性替代,损害了原告利益,而且破坏了网络直播体育赛事节目需获得授权许可这一行业惯例,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