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肇东蹊跷敲诈勒索案农民终审无罪
【《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盛学友 报道】看到终审刑事裁定书的时候,最后一页明明写着“驳回抗诉,维持原判”,但他仍然不敢相信是真的。
6月11日上午,在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绥化中院)诉讼服务中心,拿着刑事裁定书的粗糙的那只手,因为激动而有些发抖。
这位在肇东市看守所曾被关押了“差两天就20个月”的农民叫高士昌,因被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肇东检察院)指控犯有敲诈勒索罪而遭遇了一波三折为时两年八个月的刑事诉讼。
高士昌被肇东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肇东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刑3年,高士昌上诉后,绥化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对该案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此前,2017年12月25日、2018年1月25日,《法律与生活》记者分别以《黑龙江肇东一起案中案:蹊跷的敲诈勒索》、《黑龙江肇东蹊跷敲诈勒索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为题刊发了报道。
肇东法院重审后判决高士昌无罪,肇东检察院提起抗诉。绥化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至此,发生在黑龙江肇东的这起蹊跷的敲诈勒索案,以高士昌终审无罪画上了一个圆满句号。
6月18日,高士昌接受《法律与生活》记者采访时,不无感慨地说:“我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没想到官司也能打赢,在绥化两级法院,‘打官司不求人’,不是一句空话啊!”
一审:构成犯罪,判刑3年
肇东市(县级市)黎明镇农民高士昌,经土地登记申请,由肇东市土地管理局审批,在肇东市黎明镇春光村二组实际用地面积为313平方米土地,批准使用面积25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57平方米,被有关管理部门准予登记。2009年12月18日,由肇东市村镇建设管理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获得建设住宅建设项目许可证。2011年12月21日,在肇东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有一天,高士昌想到银行贷款,找黎明镇政府土地助理李延斌协商将集体土地使用证办成国有土地使用证,李延斌说可以办,并提出以其赊欠高士昌的1.5万块钱作为办证费,多退少补,高士昌同意。
2015年3月,高士昌用李延斌为其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银行贷款时,发现是假证,非常生气,遂向黑龙江电视台《新闻夜航》栏目提供新闻线索。黑龙江电视台记者实地采访后,将李延斌伪造证件问题进行了公开曝光。
2015年7月10日,李延斌给高士昌出具了一张20万元人民币欠条和高士昌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在一个月内为其办出真证收回欠条的保证书。
就在这期间,肇东市纪委收到上级转办的关于李延斌利用职务之便制造假证骗取钱款问题的匿名举报。
肇东市纪委调查后,将李延斌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案件材料移送给肇东市公安局,随后,警方于2015年11月26日对李延斌立案侦查。
肇东市纪检委移送案件后不久,2015年11月20日,肇东市公安局李延斌案件的办案人找高士昌询问有关情况,高士昌讲述了李延斌为其办假证的经过,并作为受害人向警方报案,同时将李延斌出具的欠条、保证书以及录音、李延斌伪造的假证复印件等证据交给警方。之后,高士昌一直等待李延斌案处理结果。
2016年9月13日,肇东市公安局将涉嫌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肇东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发证专用章”和“肇东市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专用章”印章的李延斌刑事拘留。
9月22日,肇东检察院对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李延斌批准逮捕。
很快,李延斌被取保候审。
9月22日——也就是李延斌被批准逮捕同一天,肇东检察院向肇东市公安局发出应当对“以李延斌办理假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宗地档案为由向其敲诈20万元人民币涉嫌敲诈勒索罪的高士昌”依法逮捕的侦查监督建议书。
10月19日,高士昌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高士昌被刑拘5天后的10月24日,李延斌才向警方报案,说高士昌对他敲诈勒索。肇东市公安局在李延斌报案当天,对高士昌案作出立案侦查决定。
很快,11月1日,高士昌被批准逮捕。
2017年1月17日,肇东检察院指控高士昌犯敲诈勒索罪,向肇东法院提起公诉。
肇东市法院组成以邹青钢为主审法官的合议庭,于2017年3月7日、6月26日、9月4日3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肇东检察院检察员杜东海支持公诉。
2017年9月4日,肇东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高士昌构成敲诈勒索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处于未遂形态,判处高士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2017年4月17日被肇东法院取保候审的高士昌,宣判后,当即被收押,关进了看守所。
二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17年12月18日上午,绥化中院以主审法官孙宏辉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在肇东法院第六审判法庭审理高士昌这起上诉案,《法律与生活》记者旁听了庭审全过程。
《法律与生活》记者注意到,主审法官给了被告人高士昌及其辩护人充足的辩护和陈述时间,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权利。
法庭上,高士昌的辩护人杨绍贤、李家瑞认为,和一审时的观点一致,高士昌是无罪的,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高士昌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犯罪。高士昌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特征,不具有采取要挟手段致使李延斌产生恐惧心理的情况下为其出具欠条的情形,也没有继而持欠条勒索李延斌财物的行为事实。
辩护人从高士昌的行为不具备敲诈勒索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特征,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延斌是在受到高士昌威胁、恐吓或要挟情况下出具的欠条和保证书,以及高士昌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中“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客观要件等多个方面,通过对全案证据分析和论证,证明高士昌无罪。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定罪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依法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法律与生活》记者注意到,在高士昌陈述及辩护人辩护时,主审法官一直没有打断他们的陈述和辩护。
“整个庭审中,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权利,主审法官给予了充分保障!”庭审结束后,辩护人李家瑞不无感慨地告诉《法律与生活》记者:“这次开庭,我们被充分尊重,感觉真好!”
2018年1月24日上午,高士昌的辩护人从肇东法院领到绥化中院《刑事裁定书》,并立即来到高士昌家,送到高士昌妻子手中。
该裁定书载明,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一审刑事判决,发回肇东法院重新审判。
这份刑事裁定书,让高士昌的妻子和家人看到了希望。
收到刑事裁定书的次日上午,高士昌的妻子专程赶到绥化,给绥化中院刑二庭孙宏辉庭长送去一面锦旗,锦旗上绣着“公正司法,司法公正”8个金灿灿的大字,表达了她和家人对绥化中院依法秉公办案的感激之情。
结局:农民无罪
原刑事判决被撤销发回重审后,肇东法院对此予以高度重视,依法另行组成了以周丽华为审判长的合议庭,于2018年7月11日、8月15日、10月12日公开开通审理了该案。
该案发回重审后,2018年6月12日,肇东警方重新对证人李艳忠(李延斌的叔辈哥哥)和被害人李延斌做了询问笔录。
这两份笔录,很简短,字数远不及重审之前的多,且没有任何实质性新内容。除了这两份在时间上显示为新取得的所谓证据之外,再也没有其他新证据。
肇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东检察院指控关于被告人高士昌敲诈勒索被害人李延斌20万元的指控,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高士昌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本案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能认定被告人高士昌有罪。对肇东检察院提出的被告人高士昌犯敲诈勒索罪的指控不予支持,其公诉意见不予采纳。对于高士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指控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高士昌无罪。
一审宣判后,肇东检察院提出抗诉,绥化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以王伟刚为审判长的合议庭,于201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进行了现场直播。
绥化中院审理后认为,对抗诉机关所提抗诉理由,经查,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原审被告人高士昌应李延斌请求,为保证办出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李延斌达成保证书的行为,不能充分证实其主观上具有非法索取财物的故意,且李延斌违规给高士昌办理的土地使用证的行为,高士昌已经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此后,李延斌主动找到担保人,为高士昌出具保证书和欠条承诺一个月内为高士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如办不成给高士昌20万元现金。到期后,李延斌没有为高士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虽然高士昌有催促李延斌如果国有土地使用证办不下来要给他20万元的行为,但高士昌是否采取要挟、威胁的手段索款事实不清。综上,原公诉机关指控高士昌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其无罪并无不当。
绥化中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5月29日,绥化中院作出刑事裁定书。6月11日,高士昌收到该裁定。至此,肇东这起敲诈勒索案,最终以高士昌终审无罪而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高士昌走出绥化中院后,把这个喜庆的好消息,第一时间告诉了一直关注该案的《法律与生活》记者:“绥化中院还了我公道,证明了我的清白!”
拿到终审刑事裁定书当天中午,这位身高一米七四的东北汉子,在一家小酒馆,和自己的亲人以及两位辩护人,喝了足够多的啤酒,“庆贺自己又活了一回”。
农民无罪和“打官司不求人”
黑龙江肇东这起敲诈勒索案,高士昌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无钱无权无势,“两眼一抹黑”,不懂法律,只知道一五一十地讲事实,“不敢撒谎,也不会撒谎”。但是,做梦也没想到,“法院真会判我无罪!”在该案一审期间,高士昌被肇东法院取保候审,一审结果是判刑3年,当即又被关进看守所,“感觉天一下子就塌了下来,心一下子掉进了深渊”。
二审开庭后,高士昌在看守所里“焦虑不安,睡不好觉”,害怕终审判决有罪,“否则跳进黄河也洗不清冤屈了”。
在焦虑中等来了发回重审的刑事裁定,高士昌心中再次燃起希望。在重审一审判决之前,他再次被肇东法院取保候审,获得自由后,本应高兴才对的他,心里却又害怕了:“上次就是取保后被判刑3年的,这一次会不会还判我有罪啊?”
取保候审两天后,高士昌等来的是无罪判决!可是,他还是搞不懂:“既然判我无罪了,为啥还对我取保候审啊?会不会还有啥变故啊?”
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在绥化中院公开开庭,还进行了现场直播,高士昌事后就此对《法律与生活》记者说:“这个现场直播,让我增加了信心,因为我有理,就不怕直播,直播谁都能看到,庭审更加公开、透明了,等于把案件的来龙去脉完全曝光于天下了!”
天天在心里念叨哪天才能下判决的高士昌,终于盼到了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当天中午都有点喝高了,晚上也高兴得睡不着,这回可算彻底还我清白了,能不高兴吗?!”
高士昌向《法律与生活》记者讲述的该案审理中其跌宕起伏的心理状态,是很多人都有的一种心理状态,总是认为没钱没势没关系打不赢官司。
其实,农民高士昌最终获无罪,是对黑龙江法院系统“打官司不求人”庄严承诺最好的诠释。绥化法院用实际行动积极践行这个庄严承诺。
从该案高士昌上诉后二审公开开庭到这次检察机关抗诉进行庭审直播,绥化中院自始至终坚持庭审实质化,用证据说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有罪,则定罪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如果定罪证据不足,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依法做出无罪判决。
不仅如此,肇东法院“用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的勇气和担当,敢于向自身问题“亮剑”,厉行自我监督,彰显公平正义,也让高士昌赞不绝口。
2017年9月4日,高士昌被肇东法院判刑3年。2018年11月6日,该案重审后,高士昌被该宣判无罪。
“我不敢相信,肇东法院开始判我有罪,重审后竟然还能判我无罪!自己的刀,削了自己的把!”肇东法院这种自我纠正的做法,让高士昌发自内心地感激,“这真的需要勇气!”
法院敢于“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之前还有一案例被媒体广泛报道,中国社会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原党委书记王忠明涉嫌受贿一案,一审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刑7年,该案发回重审后,沈河区法院又宣判其无罪。该案改判在新闻界和司法界引起巨大轰动。
肇东法院对农民高士昌敲诈勒索案一审判决其有罪发回重审后又判决无罪,这种“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的勇气、胆识、决心和魄力,也和沈河区法院一样,令人感慨,让人点赞,这种勇于自我纠正的魄力和精神,对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大添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