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法律护航 倡文明新风
“霸座”、插队、“广场舞”扰民、共享单车乱放……随着《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1日起施行,这些不文明行为在天津将受到处罚。《条例》为天津市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做出有益尝试。
将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
天津火车站的等候大厅里,检票进站的旅客排起了长队。两个年轻人旁若无人地站到了队伍的最前方。“你们应该讲文明,要排队。”身后一位旅客劝阻。两人不听劝阻,继续大摇大摆地向前走去……想起自己看到的这一幕,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主任闫丽彬为《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点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城市法治建设,是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解决道德问题的一种方法。”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强调要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把一些基本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体制。天津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泽庆表示,制定条例以法治方式倡导文明行为,提高不文明行为违法成本。立法部门前期深入了解全社会对制定文明行为规范的意愿,征求意见稿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后,各界提出意见建议260余条。《条例》的制定过程成为全社会牢固树立文明行为理念的过程。
“内容全面,标准要高,规范具体,处罚要严。”天津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向卓说,这是起草《条例》的基本思路。
“这部条例连同去年通过的《天津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前年通过的《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一起,为全市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天津市文明办主任刘志刚说。
明确处罚措施和执法部门
“我们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梳理出一系列不文明行为,设置了相应处罚。”王泽庆说。例如,对公共场所赤膊、大声喧哗、随意插队、“霸座”等行为,规定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广场舞”音量过大扰民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除了明确处罚措施和执法部门,《条例》还规定,不文明行为实施人对劝阻者进行辱骂、推搡、威胁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不文明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等。同时明确了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作出处罚的,应当按照规定将处罚情况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此外,《条例》规定不文明行为人参与社会服务折抵处罚制度。“文明引领以教育为主,更有利于从内心和根本上改变行为的倾向。”闫丽彬认为。
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
立法征询意见过程中,有人对《条例》所规定的 “赤膊”“大声喧哗”“随意插队”“抢占他人座位”(霸座)行为的处罚不太理解,认为有点“小题大做”或“现象太普遍,难以执行”。王泽庆解释说,以上4类行为是各国文明秩序中被公认的不文明行为。依照《条例》,只有在公共场所有这些行为且不听劝阻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才会受到处罚;公共监控中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不文明行为确定的证据,具有合法效力。
改掉恶习陋习,绝非日所能及。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田寿涛说,公安部门将《条例》中涉及公安机关处罚的违法行为案由提前输入执法信息综合应用和管理平台;天津市司法局副局长刘基智告诉记者,司法局将《条例》宣传纳入2019年天津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条例》大量使用了‘表彰’‘奖励’‘指导’等词语,设立了大量的指导性规范、自愿性规范和鼓励奖励性规范。这些规范与适当数量的强制性规范有机结合后,将更有利于法的深入人心和遵照执行。”闫丽彬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