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进”之后,“严管”不可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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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许多地方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努力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一些地方在对企业放宽准入条件、减少审批程序、缩短办证办照时间等服务措施上放开手脚、新招迭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却缩手缩脚,担心管得太严、太紧,影响营商环境。
这些地方有领导认为,对企业经营少管甚至放任不管,就是优化营商环境,就能吸引外来投资。于是,对企业必须办理而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项目未经审批擅自投入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未严加处罚,即使处罚也是“雷声大、雨点小”,象征性地予以警告或罚点款了事;甚至对企业坑蒙拐骗、侵犯知识产权、假冒伪劣等恶行,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此种行为,恰恰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的长期向好。企业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就擅自开工生产,如果不及时制止、责令关停,一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那就会“一失万无”;对企业违法恶行不及时进行查处,不仅企业自身可能招致巨额索赔诉讼,还会影响地方声誉和形象。
“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依法对企业加强监管,督促企业生产经营中遵纪守法,是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所在。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有关部门应该拿起强大的法律武器,重典惩治违法者,该停的坚决停、该关的坚决关、该淘汰的坚决淘汰,依法惩治以儆效尤,用法治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各种经济活动有序进行,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
“公平的准入,公正的监管,这是鸟之两翼,不可偏废。”宽进还要严管,如果只谈“宽进”,不提“严管”,那“宽进”的路就会越走越窄。监管不是在审批时管一下然后就没有下文,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一些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等项目,对一些安全生产风险高的园区和企业,还要跟踪监管。要公开监管规则,让被监管者清楚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监管不能搞选择性监管、任性监管,要形成一种放管结合的有效的制度性安排。对那些不服监管、应付监管的,该出手时就出手,让其付出应付的代价。(孟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