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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 人大监督更有力度更具权威

2019-03-17 15:43:00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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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积极开展监督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和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基本职权。改革开放40年来,人大监督工作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站在新时代新起点上,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人大监督工作的发展历程,科学总结实践经验,对于进一步做好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人大监督工作40年来不断加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步恢复和发展。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正宪法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决定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并赋予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从此,人大监督工作开启新局面。

  1980年,彭真同志在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上首次提出人大“四权”说,即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以及监督权,其中,监督权“主要是监督是否违反宪法、法律,包括是否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科学界定了人大监督的内容,提高了各级人大对监督工作的认识。

  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之后,人大监督工作进一步受到重视,各级人大从实际出发,对人大监督工作进行了研究和探索:将人大监督工作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个方面,提出了人大监督工作不能包办代替、越俎代庖的原则,把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确立为监督的基本形式。同时,对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途径和方式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推动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开展。

  随着实践探索的不断深入和监督工作发展,人大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日益迫切。为了适应监督工作发展的需要,1990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中“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和预算监督等进行规范并启动了监督法的调研起草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也对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经过反复调研,数易其稿,最终形成了监督法的法律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表决。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监督法。这部法律对人大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形式等作了规定,在推动人大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标志着人大监督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使人大监督工作有法可依。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为开展人大监督工作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各级人大在学习和实施监督法中,从实际出发,围绕执法检查、预算监督、民主评议等方面进行了实践探索。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提供了理论指导,有力推动了人大监督工作全面发展。一是加强人大监督制度建设。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立合宪性审查制度;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健全和完善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向人大报告审计工作机制以及专题询问工作机制等。二是推进人大监督工作创新,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同时,一些地方人大用足法定监督手段,启用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等监督方式,探索人大监督的新形式新途径,不断增强人大监督的实效性。

  人大监督工作40年来的丰富经验

  改革开放40年来,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彰显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人大监督工作稳步推进并取得成功,积累了丰富的有益经验。

  第一,坚持党对人大监督工作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改革开放40年来,在开展人大监督工作过程中,一条重要的经验就是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监督工作的始终,这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根本保证。一是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和监督要点,启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重要监督形式履行监督职能时,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以便党委掌握人大监督事项的部署安排,积极争取党委的支持。二是在开展执法检查、调研、视察等监督活动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在审议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及时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名义向党委报告。

  第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做好人大监督工作,要准确把握监督重点,保证监督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实践证明,人大监督工作凡是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就能取得好的成效。一是紧紧围绕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选取监督议题,通过监督保障党委提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工作。二是在运用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监督方式开展监督工作时,紧紧围绕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大监督是代表人民进行监督,主要反映人民的呼声,体现人民的意愿,这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基本要求。一是通过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组织视察、举行座谈会或专家论证会等渠道和形式,反映和吸收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使监督议题的选择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二是在开展执法检查、调研、视察等监督活动时,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了解人民群众的真实想法,同时,在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时,邀请公民旁听会议并举行座谈会,听取和吸收旁听公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坚持依法监督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人大监督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法定的对象进行监督,才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一是人大监督议题的征集、确定和调整,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和原则,尤其是在确定年度监督计划、监督要点之后,及时以文件形式下发并向全社会公开。二是在开展执法检查、调研、视察等监督活动时,各个环节要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同时,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决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集体决定,在充分审议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的展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做好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要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特别是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党的十九报告提出的要求,紧紧围绕保障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实现党中央提出的重大目标任务以及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来开展。

  首先,进一步提高对人大监督性质和地位的认识,不负人民重托,切实用好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一方面,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开展各项监督工作,加强对“一府两院”和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提高各级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继续坚持监督与支持相结合,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要以监督为重点,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实现监督和支持的有机结合。

  其次,继续拓展人大监督的领域和范围,用足人大监督的手段和方式。一是完善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把宪法监督落到实处。二是加强对财政预决算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推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进一步管好人民的钱袋子;建立和实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奖惩机制,把国有资产管理绩效作为监督重点。三是根据实际情况,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警示作用。

  最后,不断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一是加强人大代表的学习培训,重点是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提高人大代表的监督能力。二是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委会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提高全体委员的履职能力,在此基础上增加专职委员人数,特别是要注意增加精通法律和熟悉财经工作的专职委员人数,提高依法监督水平。三是健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机构的设置,强化人大监督的组织力量和保障机制。

  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党的领导下,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展望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党对人大监督工作的领导将不断加强,监督程序更加完善,监督形式更加丰富,监督机制更加有效,监督力度更加严格,监督效果更加明显,人大监督将更有力度、更具权威,将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