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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涉企案件办理机制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2019-03-13 11:03:00
来源: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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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 盛学友 报道】阳春三月,春暖花开。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正在北京召开。来自全国各地、各行各业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代表全国人民建言献策、履职尽责,描绘祖国的宏伟蓝图。

  《法律与生活》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无论是人大代表还是政协委员,他们都在关注着一个共同的话题,那就是营造良好的营商法治环境问题。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习总书记再次强调“三个没有变”重要论断,释放了正本清源、提振信心的强烈信号。

  全国政协常委、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民革黑龙江省委主委谷振春就其提交的关于完善涉企案件办理机制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提案,接受了《法律与生活》记者的专访。

  走访调研,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法律与生活》记者:您是在什么情况下提出关于完善涉企案件办理机制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这个提案的?

  谷振春:近年来,东北的营商环境往往被人们所诟病,“投资不过山海关”这句话似乎成为了一句魔咒笼罩在东北上空。

  2018年9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时就推进东北振兴提出了六个方面的要求,第一个就是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全面深化改革。可以说,习近平总书记一语就道破了东北经济发展的关键。

  目前黑龙江经济发展正处于爬坡过坎、滚石上山的特殊时期,由于国有经济的“高比例”和计划体制的“高残留”,黑龙江省的民营经济发展一直比较薄弱,只有不断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财产安全,才能焕发出民营经济的强大活力,使其成为东北振兴的重要力量。

  为充分响应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改善营商环境的重大举措,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从去年开始,我们相继走访调研了一些民营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发现广大民营企业家尤其是在涉企案件办理时,会对企业财产和自身的人身安全有一些担心,为了消除疑惑,推动形成更加平等有序、充满活力、更富效率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我们选择了这个题目,希望通过我们的调研,能为政府相关决策提供一些参考。

  建言献策,聘请监督员建议被采纳

  《法律与生活》记者:您在参加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的时候,是否就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和改善营商环境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进行各方面的鼓与呼?

  谷振春:针对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2018年6月,我们在黑龙江省政协十二届二次常委会议上作了《坚持问题导向 扫清发展障碍 使龙江营商环境再无“死角”》的口头发言,针对当时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一些短板问题,提出了“搭建开放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推进许可提速,实行电子证照”、“强化问责机制,发挥监督作用”等具体建议,希望进一步简化、规范各项流程。

  2019年年初,在黑龙江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上,我们结合调研情况,作了“创新服务 强化《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与监督条例》与各项民营经济政策落实”的口头发言,建议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与企业家面对面协商机制,听取意见建议,跟踪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这次发言得到了王文涛省长的重视和批示,关于聘请特邀监督员的建议被政府采纳。

  全国首创,“新官必须理旧账”写入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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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与生活》记者:黑龙江在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和营商环境改善方面,有哪些好的举措和做法?还有哪些问题和不足?

  谷振春:近两年来,黑龙江非常重视优化营商环境,省委、省政府下大力气整顿作风,采取了一系列重磅措施。

  2018年年末,黑龙江省成立了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全力打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2019年年初,“政府要带头讲诚信”“努力做到‘办事不求人’”被写入黑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

  1月,《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审议通过,将“新官必须理旧账”写入法条,这在全国各省市同类法规中应是首创,也体现了黑龙江大力优化营商环境,“钢牙啃硬骨”、“重拳破沉疴”的信心与决心。

  2月,春节后上班第一天,黑龙江就召开了全省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这已经是连续两年在春节后第一天就召开整顿作风优化营商环境大会。

  与此同时,针对一些部门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一些职能部门服务不优、效率低下等问题,打出常态化明察暗访、抓典型立案查案的重拳。2018年省级层面先后公开曝光部分窗口单位政务服务不畅等典型案例12批,各地市共问责6843人。

  可以说,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改善营商环境,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的举措是“一锤接着一锤敲”。

  虽然黑龙江省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营商环境的改善仍然是一个长期坚持的过程,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思想解放不彻底。黑龙江作为最早进入计划经济而又最晚退出计划经济体制的省份,受计划体制和其他一些影响,制约很深,思想解放程度还不够。

  二是“接权”能力不足。简政放权后,权利“放下来、接不住”。虽然职能、责任、权力下放了,但人员(编制)、经费、技术、设备等没有完全配套,导致基层面对放下来的事项管不好,部分干部没有真正从“管控”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因此,还应进一步解放思想,并使审批权限的下放与“人财物”同步推进,切实解决好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

  人身财产安全,是民营企业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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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姝静 摄

  《法律与生活》记者:您提交的提案,主要是通过完善涉企案件办理机制,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为什么针对的是涉企案件办理机制这样一个很专业的问题?

  谷振春:在2018年11月1日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非常具体地指出了改善民营企业发展要抓好六个方面政策举措,其中第六点是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这是广大民营企业家最关切的一条,财产和人身安全是民营企业之本,没有这个本,企业的生产和发展就无从谈起。

  为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在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时,要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财产安全,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更富效率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焕发出民营经济积极参与中国经济建设的巨大动力。

  正因如此,我才从涉企案件办理机制入手,从司法保障的角度,抓住民营企业之本,通过提案来呼吁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

  三方面建议,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法律与生活》记者:您具体提了哪些建议?

  谷振春:主要从三个方面提出的建议——

  第一,依法慎重决定是否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采取相关强制措施。

  在办理涉企案件时,依法慎用人身强制措施,不得随意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随意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不得随意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言论和报道,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在查封、扣押企业资产时,对经营状况良好或发展潜力较大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避免因案件执行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免遭不法侵害。

  要不断深化司法改革,保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外部因素的干涉。一些比较敏感或者涉及地方官员的涉企案件,可以考虑跨区域办案或者指定法院办理。

  对涉及民营企业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商业受贿等犯罪案件,依法快速处理,对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实行挂案督办。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实现侵权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

  同时,坚决杜绝民事问题刑事化,以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避免混淆企业家个人行为与企业行为。

  第三,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

  对于一些大案要案,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更加积极地介入,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加强对地方法院纠错工作的监督和追责。

[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