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法治保障
近日,备受关注的外商投资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这是中国外资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将确立中国外商投资新的法律制度基本框架、基本规则、基本规范,建立起中国新的外资管理制度的四梁八柱,对改善中国投资环境具有重大意义和积极作用。
外资经济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利用外资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升,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截至2018年底,中国累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约96万家,累计实际使用外资超过2.1万亿美元。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1992年以来,中国实际使用外资连续27年位居发展中国家首位。2018年,中国实际使用外资达到1349.7亿美元(不含银行、证券、保险领域数据),位居世界第二位,约为1992年的12倍,1983年的150倍。2018年,服务业、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占比分别为68.1%和30.5%。1998年以来,高技术产业实际使用外资增长了16倍,2018年占比达23.5%。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超过2000家。可见,外资在中国经济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他们不仅推动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而且改变着中国经济增长的方式,提高了中国经济增长的质量。如何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使外资企业专注于在华长期经营发展,成为新时代必须考虑的重大问题。
当前,旧的外资法律已不再适应新时代新要求。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制定了“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对引进外资发挥了重要保障、规范作用。然而,几十年过去了,当时的“外资三法”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不能适应新时代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当前世界各国的引资竞争,实际是投资环境之争,是吸引力之争。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国位列全球第46位,比上年提升了32位。但要看到,这一排名与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不相称,中国营商环境仍有很大提升空间。
从根本上来说,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以法律保护外资合法利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是最有效的方法。面对中国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新形势,党的十九大做出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要求“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在此背景下,中国亟需制定统一的外资基础性法律,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2018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来华出席“全球首席执行官委员会”特别圆桌峰会的知名跨国企业负责人时指出,外资在中国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进程中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过去40年中国经济发展是在开放条件下取得的,未来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也必须在更加开放的条件下进行。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中国将继续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继续创造更具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主动扩大进口,为国内外企业家投资创业营造更加宽松有序的环境。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中国出台外商投资法提供了根本遵循。
即将出台的外商投资法将进一步提升和改善中国营商环境。主要表现在:第一,外商投资法确立了对外资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意味着对外资来说,中国的投资环境将更加开放、稳定和透明,是中国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的重要标志。而从国际经验看,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这种模式极大地提高了一国投资市场的开放程度,有利于创造更加稳定、透明和可预期的法律环境。第二,外商投资法确定了外资在中国公平竞争的环境。外商投资法规定,凡是对内资企业适用的所有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全部能够享受,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具有完全相同的参与标准制定的权利,外资可以与内资一样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的竞争。第三,外商投资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外资企业权益的保护。外商投资法强调了对外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该法明确规定,企业的技术合作基于商业原则和自愿原则,政府部门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进行干预。对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回乃至撤资,外商投资法也给予了保障,对外资企业实行外汇自由出入。对于外资企业所反映的在投资所在地遇到“新官不理旧账”的情况,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对外资企业做出的承诺必须履行,如果对外资企业由于公共政策目的予以征收,必须给予公平补偿。
总之,外商投资法的制定,是中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将提高中国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而且,在当前经济全球化遭遇波折、多边主义受到冲击的形势下,中国制定外商投资法,积极鼓励和吸引外商来华投资,切实展现出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参与构建全球经济新格局的自信,展现出负责任大国的风范与担当。(张茂荣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世界经济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