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村振兴中提升农民消费的获得感
作者: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邹红、李晓刚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新时代农村居民消费需求更加注重品质和效益,消费内涵进一步拓展到在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多层面协同提升的更深层次。在乡村振兴中,不断改善农村居民消费质量,更好地满足他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有利于使农民消费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民收入持续提高,农村消费环境逐步改善,农村消费潜力得到进一步释放。但农村发展仍不充分,农村消费升级遇到瓶颈,严重影响了农民消费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提升。第一,农村市场供需结构失衡较为严重,一些地方农民就业增收和农村消费渠道不畅、消费结构不尽合理,农民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获得感不足。第二,农村消费条件便捷度和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与城市差距较大,消费体验和消费满意度较低,农民精神幸福感短板明显。第三,乡村治理体制与法治建设滞后,农村消费环境监管和维权难,农民法治与维权意识低,农民消费安全感较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为如何提升农民消费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供了新思路。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妥善解决好农民消费问题。
加快产业振兴、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农民收入与丰富农村市场产品供给。在农村,供给侧结构失衡的矛盾在于农产品进城和工业服务商品下乡都存在市场供需的结构失衡。首先,振兴农村产业,为农民消费提供持续稳定的收入基础。完善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的激励机制,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加强新型职业农民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从而推动农业向经营集约化、生产多样化、发展可持续、产出高质量转变,并最终实现农民增收、生活富裕。其次,提高农村市场化程度,为农村提供有针对性、高质量的产品供给。通过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提高工业和商业企业对农民需求变化的敏感度,并且优化乡村物流体系,为工业服务业产品下乡提供基础。
推进“生态宜居”乡村建设,改善消费体验,提升农民消费满意度。“生态宜居”乡村不仅需要绿水青山,也需要便利的生活条件和完善均等的社会公共服务。首先,通过优化基础设施,提高消费便捷度。在进一步对乡村电力扩容、道路拓宽的同时,大力推进乡村网络通信设施的建设和商贸流通中心与超市在农村的布局,为农民消费结构升级和消费方式转变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其次,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满足深层次需求提供保障。通过完善乡镇政府对公共财政资源的分配使用机制,以及优化市场对公共服务产品的供给机制,提高农民与城市居民在享受公共服务机会和结果上的公平性,为满足农民对民主、法治等深层次需求创造条件。
大力促进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法治乡村建设,形成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没有良好的乡村治理体系与法治建设,农民就没有舒心、放心的消费体验,也不会有较高的消费满意度和社会安全感。一方面,需要创新治理方式和途径,为农民舒心消费创造条件。着重推进以法治为保障、以德治为引领、以自治为核心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突出农民主体地位,形成社会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另一方面,以法治构筑安全消费的保护网,创造放心的消费环境。宣传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农村市场监管体制,增强经营者守法、合法、诚信经营观念,提高农民法治和维权意识,切实保障农民消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