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制造业实现更高水平开放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必然落后。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纵观改革开放40年的历程,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制造业秉承开放发展的理念,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成为中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合作共赢的重要领域。中国制造业全面开放的格局已经形成并不断深化。
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生了巨大变化,成为世界制造业生产和出口大国、制造业领域利用外资大国和境外投资大国,逐步融入国际产业分工体系,对全球经济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综合分析来看,我们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造业利用外资政策演变大致可分为4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探索实验期(1979年至1990年)。这一时期,对外商实行的是超国民待遇,先后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标志着我国利用外资制度初步形成。我国先后设立深圳等经济特区,开放包括上海、天津等东部沿海城市,并相继成立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
第二阶段为政策规范期(1992年至1999年)。1995年我国颁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后又于1997年经修改后颁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的形式对外公示鼓励、允许、限制与禁止外商投资的具体产业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公开颁布,使我国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大大提高,对于提高外商投资预期以及促进我国制造业转型升级具有积极作用。
第三阶段为与国际接轨期(2000年至2012年)。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符合WTO的国际标准和要求,我国相继修改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多次修订,通过不断的政策修订,对外商投资逐渐实施准入后国民待遇政策,对外商投资的管理越来越与国际接轨。
第四阶段为高水平开放期(2013年至今)。这一阶段开始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2013年9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成立,之后自贸区政策开始在全国推广,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随着多个自由贸易区的成立和发展,一系列高水平的外资管理办法和改革措施陆续出台,持续推进我国经济高水平开放发展。
二
前不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实施。这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加快制造业开放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我国主动全面放开制造业的思路。
全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概念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引入,其将原有的外商投资限制类和禁止类部分统一纳入到“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部分,即“负面清单”的部分在内容上依然包括“限制类”和“禁止类”两方面的内容。负面清单体现了“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管理思路,有利于实现国内投资环境更加透明的要求。《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发布以来首次单独出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且不再分为“限制类”和“禁止类”两部分,简化了负面清单的结构,方便了外商投资和政府管理。
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修订历程中,也反映出我国制造业领域持续扩大开放,加大力度减少对外商投资限制的工作思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首次发布是在1995年,到2018年共发布了8次。在这一期间内,制造业领域限制类项目和禁止类项目都在不断减少,至2018年,合并后的负面清单中制造业领域仅包括6项,且一些条目还给出了下一步开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截至目前,我国在制造业领域没有放开时间安排的限制仅为几项,基本实现了“全面放开一般制造业”。
三
制造业是全球产业分工合作的主要领域,无论是传统制造业,还是高新技术制造业,都要在开放环境中实现全球价值链的最大化。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我国制造业更高水平开放,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落实好扩大开放新政策,建立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根据新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各地政府应加快清除陈规,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做好进一步扩大开放工作。大力推进“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基本实现政府部门各类审批信息共享共用。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为先进技术的引进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是要加快适应新的开放环境,不断提高本土企业竞争力。船舶、汽车、航空等行业要加快提升产业竞争力,适应扩大开放环境。
三是要提高引进外资积极性,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要大力加强对节能环保、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海洋工程装备、智能制造装备等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外资的引入力度。整合政府、企业、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信息资源,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搭建外资数据平台,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精准信息支持与服务。(作者单位:赛迪智库规划所新兴产业研究室 孙虎、陆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