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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有了信用“身份证”

2018-07-26 09:48:00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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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信建设万里行】

  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庇也。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重要配套措施。当前,我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进展如何?这项改革对构建信用社会有着怎样的意义?记者围绕相关问题进行了采访。

  “多码并存”造成“信息孤岛”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机构代码不统一,“多头赋码”“多码并存”,缺乏有效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多数代码仅应用于各部门内部管理,一些部门信息数据相互割裂封闭,存在“信息孤岛”问题。

  专家表示,多个社会信用代码共存现象影响了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增加了社会成本,降低了行政效能。同时,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设立和办理相关业务时,需到多个部门申请代码,有的还收取费用,不仅给生产经营带来不便,也增加了负担。

  根据国务院部署,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记者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获悉,改革方案出台后,各相关部门对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等主体均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改革前已注册的存量主体代码基本转换到位。截至目前,企业、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的存量代码已100%转换到位,个体工商户存量代码转换率达到99.6%。

  6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近几年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本实现全覆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初步显威。

[责任编辑:杨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