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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为何屡禁不止?专家:全国层面的信用立法亟待出台

2018-07-12 10:17:00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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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诈骗、虚假广告为何屡禁不止?专家:全国层面的信用立法亟待出台  

  央广网北京7月10日消息(记者孙冰洁)打着购物节、买一送一的幌子赴各地展销伪劣产品,冒充公检法、电商客服等诈骗钱财、利用伪基站发送木马链接诈骗……近年来,虽然遭多部门持续打击,但花样迭出的诈骗手段与形形色色的虚假广告仍屡屡出现,且手段不断升级,严重威胁着信用社会的构建。电信诈骗、虚假广告屡禁不止的根源是什么?如何根治?相关专家就此开出了“药方”。

  新型诈骗手段层出不穷

  因为平时喜欢投资股票,2017年12月,河南义马的黄先生加入了一个名叫“牛散投资大学”的股票交流群,群里的网友给他介绍了一种新的投资项目。在网友的指导下,黄先生在一款叫做澳大利亚西联金融的境外金融交易平台注册开户,并下载了手机APP软件,分三次投入资金十万零七千元,仅过了四天黄先生账面上的资金就多出二十多万元,就在这时,网友又给了黄先生新的投资建议,并建议他将账上的资金全部投进去。

  一夜之间,黄先生发现原本的三十多万只剩下两万多。事发后,黄先生多次和这位网友进行交涉,但均无果。直到几天后自己的账号密码突然被注销,黄先生才发现遭遇到了诈骗,随后他向义马警方报案。

  该案于近日告破,警方证实此为一起特大电信诈骗案,涉案金额6000余万,抓获涉案嫌疑人111名。诈骗团伙虚拟外汇黄金交易平台,通过后台虚构K线走势进行诈骗,精心设计圈套,层层诱骗受害人。

  黄先生的遭遇并非孤例,近年来多地曝出诈骗案件。此前,山东临沂准大一新生徐玉玉被骗9900元学费含恨离世;另一位男子通过QQ交友被网恋两年的“女友”骗取近百万元,且事后证实“女友”为男儿身……通过冒充身份、虚假兼职以及金融理财等手段进行的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屡屡出现。

  日前,由公安部刑侦局、全国老龄办宣传部指导,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腾讯公司联合发布《中老年人上网状况及风险网络调查报告》显示,网络谣言、虚假广告、网络诈骗和低俗色情已成为中老年人遭遇的四大上网风险。而三线城市的中老年网民遭遇网络诈骗的比例最高。其中,中老年网民对网络传销和非法集资、假冒公检法等诈骗信息、涉及食药品网络谣言信息等风险表示“不了解”的比例均超过三成。

  诈骗可能引发全社会的信用危机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调查显示,中老年人已成为受电信诈骗侵害的重点人群。而以虚假信息诈骗为代表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成为影响老年人安全感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2015年6月,国务院批准建立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公安部、工信部等23个部门和单位参加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16年11月1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这是我国网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

  法律的制定与出台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制度保障,全国各地在执行、落实上也使出了“洪荒之力”。为了应对打击这种新型犯罪活动,全国和各省市自治区反诈骗中心相继应运而生。与此前相比,各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和被骗金额同比均已明显下降。工信部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共接到诈骗电话号码举报7549件次,环比下降15.34%。相关电信企业已对上述举报号码进行逐个核实处置,对存在违规的进行内部追责处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通报公安机关。

  “由于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现象屡禁不止……在此种情况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承载着敦促国人守法的使命,仍然要大力推进。”上海市法制办副主任罗培新指出。

  他认为,社会信用是一个综合体系,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电信诈骗犯与虚假广告频发不仅使人民群众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更可能引发全社会范围内的信用危机,这是当下面临的很大挑战。

  推进全国层面的信用立法

  中央党校政法部经济法室主任王伟认为,电信诈骗频发背后的根源是社会成员的信用意识仍有待提升。“我国诚信体系建设问题仍然存在,不少地方共享平台尚未建立起来,诚信信息未能全量共享。”王伟说。

  2014年,为统筹和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牵头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同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将信用立法列入立法规划。

  2017年10月,上海正式施行《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根据条例规定,严重失信主体将被限制进入相关市场、进入相关行业、担任相关任职、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等,上海也成为全国率先进行信用立法的省市之一。

  罗培新同时指出,地方立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全国层面尚没有统一立法,只有规范性文件,而文件只负责指引方向,其语言的精确性、规范性与可操作性较弱,也无法据此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尚未形成,社会成员信用记录缺失,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成本偏低。”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石新中说。

  石新中进一步指出,相关的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甚至刑法等规范对失信者进行直接制裁的力度不够。失信者即使被告上法庭,因法律对其惩罚的力度有限,很多情况下其因失信收获的利益还要大于失信的成本。这种情形下的法律实质上是在鼓励失信行为。

  “一个是我们人为的去搭建好制度,去推进信用建设,另外一个,归根结底来讲,它是需要一个土壤,需要一个讲诚信的土壤和非常良好的环境,而这个环境的营造不是短时间以内能打造出来的,相比制度的完善,观念的培育,需要的时间就比较漫长了。”对此,王伟建议,要构建完善的信用社会机制,除了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外,还要完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使信用信息征集、查询、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均有法可依。

[责任编辑:杨永青]